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4年09月28日 03:18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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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8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哈森股份”)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苏朗迅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朗迅”)90%的股权、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克斯”)45%的股权、苏州晔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晔煜”)23.0769%的份额,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1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因拟调整交易方案,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方案调整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该调整后的方案,公司计划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苏州郎克斯87%的股权、江苏朗迅90%的股权、苏州晔煜23.0769%的份额,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7月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为加快交易进程、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经审慎考虑,并与交易对方充分讨论后,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变更为现金收购资产的议案》《关于现金收购资产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计划终止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并拟调整为以现金方式收购苏州郎克斯45%的股权、江苏朗迅55.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现金收购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9月1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了查询。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和自查期间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的自查人员范围包括:

1、哈森股份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方中的全部自然人;交易对方(合伙企业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首次披露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披露期间,即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9月14日。

二、相关自查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王飞

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王飞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 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哈森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二级市场走势分析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哈森股份股票的行为。

3. 若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哈森股份。

4. 在哈森股份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5. 本人承诺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情形。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哈森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贾生晓

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贾生晓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 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哈森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二级市场走势分析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哈森股份股票的行为。

3. 若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哈森股份。

4. 在哈森股份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5. 本人承诺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情形。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哈森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盛风莲

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盛风莲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 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哈森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二级市场走势分析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哈森股份股票的行为。

3. 若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哈森股份。

4. 在哈森股份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5. 本人承诺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情形。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哈森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郝金华

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郝金华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 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哈森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二级市场走势分析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哈森股份股票的行为。

3. 若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哈森股份。

4. 在哈森股份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5. 本人承诺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情形。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哈森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张丽娟

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张丽娟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 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哈森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二级市场走势分析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哈森股份股票的行为。

3. 若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哈森股份。

4. 在哈森股份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5. 本人承诺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情形。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哈森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上市公司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以及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公司的股票进行交易。在上述披露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披露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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