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对你先动手
你在保护自身权益过程中
还手伤害了对方
这种情况下会认定犯法吗?
近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王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该案的当事人王某是顺德区某五金厂的员工,日常负责开叉车、模具开模等。案发当晚7点左右,王某正在车间办公桌处正常工作,谁也无法料到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会让他成为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喝了酒的赵某跟随该五金厂一临时工郑某进入到厂区,看到王某便上前打听五金厂招聘情况,并无理索要烟和槟榔吃。“他见我没有给烟和槟榔,就不停的骂我,我就叫他出去。”王某回忆道。骂了几句之后,赵某转而动手推搡王某。面对赵某突然的攻击行为,王某一边回推,一边后退了三四米左右。此时,赵某用双手压制住王某的身体,导致王某被迫单膝跪地……
退无可退的情况下,王某被迫实施反击,用脚将赵某勾倒在地将其制服。“我没有殴打他,只是他一直骂我和推我,我才把他按倒在地上。”事发后,王某主动叫保安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
经鉴定,赵某左侧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侧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以赵某被故意伤害立案侦查,后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受理此案后,检察官第一时间讯问了王某,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敏锐察觉到王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于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又多次向涉案五金厂的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赵某在喝酒的情况下进入厂区后,借故生非、寻衅滋事,对王某实施了谩骂推搡压制等不法侵害在先。王某是在退无可退的情况下,通过勾腿的方式将赵某制服,且在赵某绊倒后立即停止反击,其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者“造成重大损害”。
“显而易见,王某反击是为了保护自身不受不法侵害。”我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一致认为王某为使自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赵某轻伤的后果,但未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为防止谁受伤谁有理“和稀泥”做法,我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全面了解案件证据后,一致同意对王某作绝对不起诉处理。随后,我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公平正义,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此案的办理生动地诠释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也彰显了我院长期以来掌正义之剑、执公平之法的价值追求。
时间回到16年前
2008年夏天,顺德辖区伦教街道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抢劫案,其中司机撞死撞伤劫匪的情节引发广泛讨论。
案发当日早晨,被害人龙女士驾驶汽车驶出自家车库后,被伺机作案的庞某甲、庞某乙分别用铁制钻头敲砸车窗玻璃,玻璃敲碎后,一人用手拉扯住被害人的头发,另一人抢走其放在副驾驶室的手袋,内有现金人民币8万余元。得手后,二人迅速坐上在一旁接应的莫某的摩托车逃跑。
为追回财物,龙女士驾驶汽车追赶,过程中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某及庞某甲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某乙当场死亡。
案发后,对龙女士的行为罪与非罪、构成何种犯罪问题,我院刑检部门组织了集体研讨,认为龙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后公安机关未将被害人龙女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在办理莫某及庞某甲抢劫案过程中也未对龙女士进行追诉。
电影《第二十条》热播后
该案还以不同的版本被演绎和编辑
又引起了一波关注....
时光荏苒,无论是16年前还是今天,我院都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努力打破“谁受伤谁就是被害人”的思维定式,让更多的“王某”“龙女士”面对不法侵害时都能勇于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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