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IPO企业上市前后虚增收入,上市次年虚减利润!国金证券收警示函!

罕见!IPO企业上市前后虚增收入,上市次年虚减利润!国金证券收警示函!
2024年09月12日 22:29 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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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已受理、2020-06-11已问询、2020-09-30通过上市委会议、2020-12-09提交注册、2021-01-19注册生效。

上市日期2021-02-23

20240912日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XX、阮XX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2月,罗普特(维权)就贵州省都匀市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罗普特2020年、2021年存在虚增收入等行为,2022年存在虚减利润行为。国金证券在对罗普特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不到位,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结论不准确。

2023-11-01罗普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0 年、2021 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 213,950,182.01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34.65%,虚增 2020 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81.21%;虚增 2021 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5.42%;虚增 2021 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減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XX、阮XX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XX、阮XX

经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公司)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202012月,罗普特就贵州省都匀市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罗普特2020年、2021年存在虚增收入等行为,2022年存在虚减利润行为。国金证券在对罗普特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不到位,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结论不准确。

国金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XX、阮XX作为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金证券、王XX、阮XX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完善持续督导工作管理机制,充分落实勤勉尽责要求,提升持续督导工作有效性。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910

证券代码:688619证券简称:罗普特公告编号:2023-045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马丽雅、何锐、吴东、邵宜航、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马丽雅、何锐、吴东、邵宜航、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

经查,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 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 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 元。2020 年、2021 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 年、2021 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 213,950,182.01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34.65%,虚增 2020 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81.21%;虚增 2021 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5.42%;虚增 2021 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減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6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罗普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 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罗普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相关人员亦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111

每股发行价格 19.31/

发行日期 202124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发行后总股本 18,728.8015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210

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罗普特是一家专注于视频智能分析技术、数据感知及计算技术在社会安全领域开发及应用的安全综合服务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包括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设计实施、软硬件设计开发、产品销售及运维服务业务。公司以视频智能分析技术、基于三维地图的视频融合与展示技术、多模态数据感知技术、基于边缘计算的机器视觉技术、公安大数据分析技术、海洋大数据感知与计算六大核心技术为依托,致力于为平安城市、雪亮工程、智能交通、社会市域治理信息化、城市危险源管控、管廊安全等城市安全管控领域提供系统解决方案、产品销售及运维服务,并逐步扩展到国防安全、海洋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工业安全、信息安全、电力安全等领域。

发行人符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标准

(一)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

发行人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4,373.99 万元,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8,721.29万元,两年累计为13,095.28万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50,733.88万元。

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发行人科创属性标准适用情况

根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科创属性认定标准:

陈延行 先生,1974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先后担任厦门市政协委员(第十二届、第十三届)、集美大学校董、厦门市工商联常委、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秘书长等职务。200010月至2020 1月,任职于厦门市永诚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等职务;20135月至今,担任罗普特投资的执行董事;20063月至20115月担任罗普特科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16月至20169月担任罗普特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10月至201812月担任罗普特有限总经理;2019 1月至今,担任罗普特股份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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