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磨合的重要阶段,其法律性质与权益保障一直备受关注。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在试用期结束后以不合格为由拒绝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却继续用工,劳动者是否有权据此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基本案情:小李于2023年6月入职至某公司,双方仅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转为正式员工。试用期期满后,公司以小李工作表现不佳为由,拒绝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继续安排小李工作。小李多次要求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薪资待遇,均遭拒绝。无奈之下,小李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7月至实际用工结束之日的双倍工资赔偿。公司不满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与小李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试用期合同视为无效,双方应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关于小李主张的双倍工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本案中公司在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未与小李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故小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至实际用工结束之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得单独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应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关键条款。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时,应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 张芫塬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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