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交友类诈骗的主要表现形式
诈骗分子通过在社交平台上打造优秀人设,与被害人建立联系,用预先设计好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长期经营与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以遭遇变故急需用钱、项目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并根据其财力情况不断变换理由提出转账要求,直至被害人发觉被骗。
案例
被告人朱某甲在介绍朱某乙给被害人赖某某认识的过程中,通过微信假冒朱某乙与被害人赖某某谈恋爱,并于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间,多次以看病、租房等理由向被害人赖某某索要财物,期间骗得九万多元。被告人朱某甲将骗得的款项用于日常开支。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身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朱某甲涉嫌诈骗罪向五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和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网络交友需谨慎,在对对方没有足够了解前切勿轻信。不要被对方的花言巧语与表面行为迷惑,更不要被“情感绑架”,与对方产生大额经济往来。而是必须认真核实情况,多与身边亲朋好友沟通、询问,防止落入“婚恋、交友类诈骗”的圈套。一旦发现自己被骗,第一时间报警止损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来源:五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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