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西安莲湖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并承担过户费、检测费。近日,该案经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件详情
2023年11月,原告范某通过抖音短视频与被告杨某添加微信好友,双方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全额支付了购车款,被告为原告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辆存在安全问题,经查该车曾在4S店进行2个多月的维修换件和清洗,维修项目较多。原告遂委托相关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测,报告称:经268V检测,此车结构件、加强件无事故损伤或修复,有火烧,有泡水。原告遂以被告欺诈为由,向莲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购车合同,全额退还购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完整、明确地将车辆状况、事故情况等重要信息告知原告,其消极隐瞒事实的行为,已实际导致原告在未清楚知悉车况的前提下,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决定,购买了案涉车辆,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二手车交易合同》,退还车辆,返还购车款,并要求被告承担车辆过户费及第三方检测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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