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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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9日 02:01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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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4

债券代码:127045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公告编号:2024-055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牧原转债”将于2024年8月16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10张“牧原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8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15日

3、除息日:2024年8月16日

4、付息日:2024年8月16日

5、“牧原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年 1.20%、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

6、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15日,在2024年8月1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8月1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8月16日

8、下一付息期利率:1.2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牧原转债,债券代码:127045),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牧原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牧原转债”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概况

1、转债简称:牧原转债

2、转债代码:127045

3、发行数量:955,000万元(9,550万张)

4、上市数量:955,000万元(9,550万张)

5、上市日期:2021年9月10日

6、存续起止日期: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7年8月15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7、转股起止日期: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7年8月15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8、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年 1.20%、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本次付息是牧原转债第三年付息,期间为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15日,票面利率为0.80%。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牧原转债”信用评级: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26日出具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1532号),牧原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AA+,“牧原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牧原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15日,票面利率为0.80%,每10张“牧原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元(含税)。对于持有“牧原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4元;对于持有“牧原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8元;对于持有“牧原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8元,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24年8月16日(星期五)

3、付息日:2024年8月16日(星期五)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8月1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牧原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牧原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377-65239559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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