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3 证券简称:华熙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9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30.0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29.62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8月8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30.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31)。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8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发红股。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现金红利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情况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30.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29.62元/股(含),具体调整计算方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公司总股本为481,678,242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3,315,538股,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实际参与本次分配的股本数为478,362,704股。
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78,362,704×0.38÷481,678,242=0.37738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发红股,因此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为0,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如下:
每股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478,362,704×0÷481,678,242=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30.00-0.37738)÷(1+0)≈129.62元/股(保留小数点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根据《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129.62元/股测算,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约为1,542,972股至2,314,4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3203%至0.4805%。
四、其他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88363 证券简称:华熙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8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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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30.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31)。
二、实施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7月,公司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315,538股,占公司总股本481,678,242股的比例为0.6883%,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89.71元/股,最低价为56.3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47,377.83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88363 证券简称:华熙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7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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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8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发红股。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现金红利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为478,362,704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81,777,827.52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总股本为481,678,242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3,315,538股,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实际参与本次分配的股本数为478,362,704股,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如下:
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78,362,704×0.38÷481,678,242=0.37738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发红股,因此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为0,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如下:
每股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478,362,704×0÷481,678,242=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7738)÷(1+0)=(前收盘价格-0.37738)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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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国寿泰和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华杰海河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艾睿思(天津)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8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8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2元。
(3)对于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以人民币派发给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如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5670603
电子邮箱:ir@bloomagebiotech.com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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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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