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99 证券简称:共创草坪 公告编号:2024-033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由董事长王强翔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已事前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个别人员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变动情况,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21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335.90万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44.60万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姜世毅先生系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已事前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以2024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35.90万份,行权价格为16.6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44.60万股,授予价格为9.8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姜世毅先生系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5099 证券简称:共创草坪 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监事同意,本次监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对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此次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7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35.90万份,行权价格为16.6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44.60万股,授予价格为9.8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5099 证券简称:共创草坪 公告编号:2024-036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24年7月26日。
●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股票期权335.90万份;限制性股票144.60万股。
● 首次授予部分行权/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6.68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81元/股。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35.90万份,行权价格为16.6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44.60万股,授予价格为9.81元/股。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7月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8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2024年7月19日披露了《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7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7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说明
1、首次授予日:2024年7月26日。
2、首次授予数量:股票期权335.90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009.00万股的0.840%;限制性股票144.6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009.00万股的0.361%。
3、首次授予人数:134人,其中股票期权授予人数为121人,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为13人。
4、首次授予部分行权/授予价格:股票期权:16.68元/股;限制性股票:9.8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限售期和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期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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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2、上述“净利润”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届时根据以下绩效考核结果表中对应标准系数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行权/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M/P)×个人层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N/Q)×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个别人员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相应调整。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变动情况,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21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335.90万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44.60万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股票期权、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而未列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所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
(二)首次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首次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首次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7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35.90万份,行权价格为16.6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44.60万股,授予价格为9.81元/股。
三、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实,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本次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和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首次授予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
(1)标的股价:17.70元/股(首次授予日2024年7月26日收盘价为17.70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3.2612%、13.2374%、14.6366%(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限制性股票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摊销法分批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7月26日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35.90万份,行权价格为16.6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44.60万股,授予价格为9.81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和授予条件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及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5099 证券简称:共创草坪 公告编号:2024-035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7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年7月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8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2024年7月19日披露了《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4年7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7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个别人员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变动情况,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21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335.90万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44.60万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对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对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此次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和授予条件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及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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