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4年07月27日 02:31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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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95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达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三期持股计划〉相关条款及延长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三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已临近届满,为了保障员工利益,根据《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三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三期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经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三期持股计划》中第六章第一条第2项的规定修改为“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本期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并根据上述修订内容,同意延长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由2024年7月28日延长到2025年1月18日。

本议案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改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条款及延长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公告》。

本议案关联董事周达、杨程钧、陈星宏、陈刚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96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条款

及延长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三期持股计划〉相关条款及延长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修改《公司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三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三期持股计划》”)相关条款,并将公司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三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由2024年7月28日延长到2025年1月18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22年7月28日召开的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三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7月29日刊登在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于2023年1月18日购买完毕,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账户名下之日起计算(即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存续期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即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

二、修改《三期持股计划》相关条款并延长存续期及审议情况

根据《三期持股计划》第六章“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的规定,“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本期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截至目前,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已临近届满,基于对公司重整工作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判断,为切实发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激励作用,最大程度保障各持有人利益,便于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就尚未提取的专项基金向公司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及办理相关债权收回手续,根据《三期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经三期员工持股计划2024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三期持股计划》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延长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具体情况如下:

1、《三期持股计划》相关条款修订对照表:

《三期持股计划》除以上变更外,其它内容无变化。

2、根据上述修订条款,同意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由2024年7月28日延长到2025年1月18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八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三期员工持股计划2024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97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保全、执行等司法程序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中止。

本次披露的两个诉讼(仲裁)案件均为一审阶段,法院已受理,涉案金额分别为5.21亿元、13.63亿元。其中,案件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利润金额暂无影响;案件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被告,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获悉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起诉佛山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金科”)破产有关纠纷一案已被顺德法院受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科”)、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原告二: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被告:佛山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被告代表人:佛山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概述

顺德区国土局(其行政职责由原告一承接)与第三人广州金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明确广州金科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告二与广州金科签订《建设协议书》,针对本宗地内配建无偿返还给政府的物业及其竣工交付时间、税费承担等进行约定。随后,顺德区国土局与广州金科、被告佛山金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将《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及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由广州金科变更为被告佛山金科。原告二与广州金科、被告佛山金科签订《建设协议书》及《土地移交书》补充协议,约定将《建设协议书》及《土地移交书》的履行人由广州金科变更为被告佛山金科。

2022年12月29日,顺德法院裁定受理被告佛山金科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2)粤0606破70号。原告一、原告二联合向被告管理人提交《行使取回权申请书》,申请依法取回属于原告所有的配建物业。因配建返还方案调整、被告佛山金科进入破产程序等事宜导致未能及时履行返还义务,原告一、原告二起诉至顺德法院,请求将配建返还标的物业登记至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名下。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广州金科因为《出让合同》原合同方,经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到本案中,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佛山金科将配建物业向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交付,并将所有权登记至该第三人名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佛山金科承担。

以上争议标的物估值总价约为:5.21亿元。

案件二:

公司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中俊”)、重庆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大酒店”)等11家公司控股子公司、黄红云、重庆合易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成渝金融法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一: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黄红云(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三:重庆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四:重庆中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五:重庆金科佳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六:重庆市金科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七:重庆市雅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八:沈阳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九:天津金和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十:天津金耀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十一:重庆金科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十二: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十三: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十四:重庆合易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原告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与被告一签署了《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2亿元,贷款期限120个月。贷款合同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付息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为保障贷款合同顺利履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公司及被告二至被告七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及被告八至被告十四与原告签署了《质押合同》。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出现按期还款付息困难,为支持被告经营发展,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借款变更协议》对贷款本息进行了展期。但保证人公司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丧失担保能力且各被告无法提供新的担保,原告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被告一主张贷款清偿责任,向其余被告主张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1.99亿元、截至2024年5月10日的利息约1.64亿元、及支付自2024年5月10日起全款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逾期利率年利率10.5%计算);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万元;

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对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在第1项、第2项确认的金额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在第1项、第2项确认的金额范围内对被告八至被告十四提供的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所有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合计约13.63亿元。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案件二均已经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或仲裁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案件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件对公司利润金额暂无影响;鉴于案件二的裁判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如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则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涉案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参加诉讼通知书;

3、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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