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草原云
【案情】勾某在回家上楼梯时,突然邻居潘某饲养的大型犬扑出,勾某受惊,出现心悸等症状住院治疗。勾某出院后,就此笔医疗费用与潘某协商无果,将潘某起诉至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要求潘某赔偿相关医疗费、伙食费、陪护费。
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赔偿费用的数额却各持己见。为切实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详细向潘某讲解了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法规,向其说明饲养动物除了直接攻击致人损害之外,还包括给人造成的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以及基于恐惧心理而采取躲避等防范措施所诱发的其他损害。本案中,勾某受惊住院治疗与潘某饲养的犬只惊吓有直接关系,因此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办法官又围绕促进邻里和睦关系的角度给双方当事人做起工作。经过法官悉心调解,双方慢慢地打开了心结,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说法】法官介绍,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等行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心损害。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管理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王皓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