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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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02:15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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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公司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电话方式发出;

(五)以传真方式发出;

(六)以公告方式进行;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话、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对方书面确认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以外”、“低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生效后应在工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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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8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于2024年7月11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56号房开大厦写字楼37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独立董事3人,实到独立董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

公司与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战略发展需求相匹配,符合公司持续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张志宏、张开华、吴京辉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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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7月8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24年7月11日在湖 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56号房开大厦写字楼37楼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078号好时光大厦1幢18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兴国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是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为扩展新的业务领域。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及资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对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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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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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

(2024-052)

二〇二四年七月

议案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

全体股东:

现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扩展新的业务领域,公司拟与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钧恒”)共同投资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计划总投资额人民币2亿元,公司投资比例70%,武汉钧恒投资比例30%,投资计划分期执行,首期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A公司的设立最终目的是由A公司100%出资在马来西亚投资境外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马来西亚B公司作为公司光通信业务的海外生产基地,从事光通信产品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后续投资安排,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在本次计划总投资额度内,根据境外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公司董事严琦女士、高级管理人员李岩先生均为武汉钧恒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武汉钧恒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人共同投资。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十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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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

议案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全体股东:

现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上述新增担保额度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

议案三:关于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全体股东:

现将《关于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一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当期总额度(贷款余额)不超过9亿元整。

现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资金需求,调增贷款当期总额度到10亿元整,即“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一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当期总额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亿元整。”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以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存货、应收账款、设备、商标等)在上述融资额度内,提供抵押担保。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全体股东:

现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发展布局,拟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调整前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树木种植经营,林业产品销售,花卉种植,货物进出口,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调整后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树木种植经营,林业产品销售,花卉种植,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具体变更信息最终以相关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4-049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8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4年7月11日在湖 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56号房开大厦写字楼37楼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078号好时光大厦1幢18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晓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

经全体董事审议,同意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扩展新的业务领域,公司拟与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钧恒”)共同投资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计划总投资额人民币2亿元,公司投资比例70%,武汉钧恒投资比例30%,投资计划分期执行,首期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A公司的设立最终目的是由A公司100%出资在马来西亚投资境外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马来西亚B公司作为公司光通信业务的海外生产基地,从事光通信产品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后续投资安排,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在本次计划总投资额度内,根据境外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决定。同意与武汉钧恒签署《投资合作协议》。

公司董事严琦女士、高级管理人员李岩先生均为武汉钧恒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武汉钧恒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人共同投资。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十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关联董事严琦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上述新增担保额度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本次担保额度,考虑为公司的正常资金需求,并能够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在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逐步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一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当期总额度(贷款余额)不超过9亿元整。

现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资金需求,调增贷款当期总额度到10亿元整,即“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一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当期总额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亿元整。”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以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存货、应收账款、设备、商标等)在上述融资额度内,提供抵押担保。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发展布局,拟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调整前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树木种植经营,林业产品销售,花卉种植,货物进出口,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调整后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树木种植经营,林业产品销售,花卉种植,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具体变更信息最终以相关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4年7月29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提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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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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