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7月10日 02:18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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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5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44,083,82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408,382.8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金华市通济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财税〔2014〕81号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尖峰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2320582、82324699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2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期业绩预告适用于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的情形。

●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00万元到5,6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5,562.18万元到7,362.18万元,同比减少49.83%到65.96%。

● 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00万元到4,5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5,669.71万元到7,169.71万元,同比减少55.75%到70.50%。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00万元到5,6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5,562.18万元到7,362.18万元,同比减少49.83%到65.96%。

2、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00万元到4,5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5,669.71万元到7,169.71万元,同比减少55.75%到70.50%。

(三)本期业绩预告为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的初步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利润总额:13,909.7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162.1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169.71万元。

(二)每股收益:0.3244元。

三、本期业绩预减的主要原因

2024年半年度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是:1、报告期,水泥需求疲软,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水泥产品销量和价格同比下降,收入及毛利率同比降低。2、报告期,公司医药产品销售下降,中间体、农药产品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销售价格持续走低,毛利率下降。

四、风险提示

公司预计的财务数据中包含了天士力生物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等联营企业的报告期经营业绩初步测算数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与最终披露的业绩数据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将持续关注该等参股企业的财务数据对本公司实际业绩的影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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