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89 证券简称:泰瑞机器 公告编号:2024-056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789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33,7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3,378,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7,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270,650.9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5,529,349.0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27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财通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浙江泰瑞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泰瑞装备”)、财通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7月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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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作为乙方,财通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丽兰、何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因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书面告知甲方、乙方。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1,浙江泰瑞装备有限公司作为甲方2(“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作为乙方,财通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甲方2作为募投项目建设主体,甲方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以增资方式或者借款方式将募集资金从专户1支付至专户2中。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丽兰、何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因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书面告知甲方、乙方。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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