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为犯罪分子取现,这样的“车手”当不得

以案释法 | 为犯罪分子取现,这样的“车手”当不得
2024年07月03日 18:40 广东检察

日前,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郭某某、许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1 案情回顾

“有一个路子来钱特别快,你要不要试一试?”一次偶然的机会,郭某某认识了神秘上家“车神”,“车神”向郭某某介绍,只要到指定的地点驾驶上家提供的摩托车并拿车上的银行卡去银行ATM取现就可以轻松挣钱。郭某某知道这些钱可能“不干净”,但禁不住高额佣金的诱惑,郭某某便按照上家的指示流窜到各银行取款。2023年11月下旬,郭某某还介绍朋友许某某一起加入“车队”为上家查验银行卡并取款。

2023年10月下旬至12月11日期间,郭某某单独及伙同同案人许某某持上家提供的他人名下银行卡到ATM机查验、取现共计人民币39000元,其中涉诈骗资金20000元,郭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2023年12月11日15时许,郭某某在工商银行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郭某某落网后,许某某心存侥幸继续作案,直至2023年12月13日凌晨,许某某在工商银行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2023年11月26日至12月13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单独及伙同同案人持他人名下银行卡到ATM机查验、取现共计24100元,其中涉诈骗资金20000元,许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00元。

2 检察官释法

郭某某、许某某虽然并不清楚上家是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但明知上家让其取现的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来的赃款,仍然协助将赃款进行取现、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郭某某、许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 检察官提示

电信网络诈骗套路多,替诈骗分子测卡、取现的行为严重干扰司法机关对赃款的追查,使得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帮忙取现获利”实质就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进行“洗钱”,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犯罪分子为了隐藏自己,往往会选择他人帮忙作案。尤其是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治意识淡薄、想赚快钱等弱点,以“未成年人不会被处罚”、“未成年人抓了就放”等借口,将未成年人引入歧途。暑期将至,各位同学及家长需警惕以下行为:

1.非法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

2.帮助他人测试银行卡、手机卡;

3.为他人跑腿运送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物品;

4.替他人取现、转移来路不明的资金或者黄金等贵重物品等;

均有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

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饶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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