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4-026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料”)、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诺”)、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捷盛”)、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永”)、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龙山”)和上海晟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料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鸿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安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捷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科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3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杭州龙山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其中在建设银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在中国银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上海晟诺提供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9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截至2024年6月20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料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2.42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3.43亿元,为浙江安诺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5.03亿元,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3.75亿元,为浙江科永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89亿元,实际为杭州龙山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5亿元,实际为上海晟诺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为浙江染料、浙江科永、浙江捷盛和上海晟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1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分别签署四份《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料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安诺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捷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2024年6月2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科永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3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2024年6月21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一份《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杭州龙山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
2024年6月2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杭州龙山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
2024年6月2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上海晟诺项目融资借款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9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截至2024年6月20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料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2.42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3.43亿元,为浙江安诺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5.03亿元,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3.75亿元,为浙江科永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89亿元,实际为杭州龙山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5亿元,实际为上海晟诺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10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2024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怀庆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料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二)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8,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三)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339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安诺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四)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豪华
注册资本:2,500万美元
经营范围:年产:35万吨硫酸、7万吨发烟硫酸、1万吨液体二氧化硫、4000吨液体三氧化硫、13万吨亚硝酰硫酸、10万吨硫磺(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亚硫酸钠、水蒸汽(热力);销售:自产产品;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咨询与技术服务;染料、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捷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五)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豪华
注册资本:1,510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科永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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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红十五路9899号
法定代表人:单月惠
注册资本:148,476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非食用盐销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再生资源加工;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杭州龙山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七)上海晟诺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泰路41弄4-8号,57弄2-6号1006室
法定代表人:卢邦义
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上海晟诺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出具关于浙江染料《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编号为571XY2024015945号《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浙江染料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亿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招商银行(或下属机构)和浙江染化原签有编号为571XY2023001924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3、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浙江染料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出具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编号为571XY2024016204号的《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浙江鸿盛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招商银行(或下属机构)和浙江鸿盛原签有编号为571XY2023001997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3、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浙江鸿盛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公司出具关于浙江安诺《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编号为571XY2024016201号的《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浙江安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招商银行(或下属机构)和浙江安诺原签有编号为571XY2023001995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3、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浙江安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公司出具关于浙江捷盛《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编号为571XY2024016219号的《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浙江捷盛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招商银行(或下属机构)和浙江捷盛原签有编号为571XY2023002002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3、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浙江捷盛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科永《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主债权为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32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依据与浙江科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浙江科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六)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关于杭州龙山《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主合同
建设银行为杭州龙山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所有信贷业务授信与杭州龙山在2024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4日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杭州龙山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杭州龙山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七)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杭州龙山《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杭州龙山之间自2024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4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2亿元
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八)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关于上海晟诺《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
2、主合同基本内容
(1)合同名称:《项目融资借款合同》
(2)合同编号:HHSN2024001
(3)主债权种类:项目贷款
(4)主债权本金:人民币90亿元
(5)主债权履行期限:2024年3月27日-2028年3月26日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虽浙江捷盛今年第一季度亏损、杭州龙山和上海晟诺去年和今年第一季度亏损,但目前上述公司经营均正常,杭州龙山主要原因是其对外投资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导致,上海晟诺主要原因是其尚处于房地产业务开发期,其余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6月20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58.99亿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7.91%。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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