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9 证券简称:四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2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6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09,441,175股,扣减公司回购股份账户的数量3,929,016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305,512,15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9,433,161.3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数量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09,441,175-3,929,016)×0.26÷309,441,175≈0.2567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567)÷(1+0)=(前收盘价格-0.2567)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67)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杰先生。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如股东持股期限(指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股东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6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3-81658162
特此公告。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339 证券简称:四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3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总额: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不变,派发现金分红的总额由80,375,535.5元(含税)调整为79,433,161.34元(含税)。
● 本次调整原因: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发生股份回购事项,致使可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3,596,919.27元。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具体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3月25日),公司总股本为309,441,175股,公司回购账户中股份总数304,5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0,375,535.5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4.09%。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二、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
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929,016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929,016股,公司总股本为309,441,175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号:B882262974)中持有3,929,016股,可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为305,512,159股。
根据上述公司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变动情况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309,441,175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中的3,929,016股后的总股本305,512,159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9,433,161.34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23.81%。
特此公告。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339 证券简称:四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4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4.74元/股(含)。
● 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6月18日
一、股份回购基本情况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2024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价格上限调整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约定,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15.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14.74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6月18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05,512,159×0.26÷309,441,175≈0.2567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权益分派仅派发现金红利,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数量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5.00-0.2567)÷(1+0)=14.74元/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约为3,392,130股至6,784,261股,约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总股本的1.10%-2.1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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