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2024年06月12日 02:02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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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退市商城 公告编号:2024-086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4年5月29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截至2024年6月11日已交易9个交易日,剩余6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特别提示: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

●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终止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2024]6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2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代码:600306

2、证券简称:退市商城

3、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4年5月29日,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6月19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4个月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于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前10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6.1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五、其他重要提示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退市商城 公告编号:2024-087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公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商业城”)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河法院”)出具的(2024)辽0103民初1049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保全资产)主要内容

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

被告:商业城百货

商业城百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盛京银行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业城百货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具的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沈河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业城百货名下银行账户2,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盛京银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沈河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民事裁定书(查封资产)主要内容

申请人:盛京银行

被执行人:商业城百货

沈河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辽0103民初104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104、105条款之规定,特裁定如下:

查封商业城百货名下位于沈河区中街路216号以下:

1、负一层地下停车场(坡道)343.61㎡;

2、负二层地下停车场5,196.22㎡;

3、负三层地下停车场5,891.60㎡。

期限三年:2024年6月11日至2027年6月10日。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商业城百货尚未收到上述裁定涉及案件的传票和起诉状等其他诉讼文件。鉴于本公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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