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14:30
(2)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至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兰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6,769,987,6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49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6,769,987,6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49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股份173,780,9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81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3,772,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05%;反对14,023,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1%;弃权2,191,6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565,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6691%;反对14,023,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0698%;弃权2,191,6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612%。
提案2.00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4,955,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7%;反对2,841,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弃权2,191,6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748,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1040%;反对2,841,0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348%;弃权2,191,6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612%。
提案3.00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4,805,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5%;反对2,99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2%;弃权2,191,6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598,8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0180%;反对2,990,5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209%;弃权2,191,6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612%。
提案4.00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5,677,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3%;反对4,1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7%;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470,3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95%;反对4,1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654%;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1%。
提案5.00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4,872,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4%;反对2,841,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弃权2,274,0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665,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66%;反对2,841,0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348%;弃权2,274,0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6%。
提案6.00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1,840,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1113%;反对51,530,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6526%;弃权4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840,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0.1113%;反对51,530,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9.6526%;弃权4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1%。
该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提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6,596,206,724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全部提案,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度述职 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项颂雨律师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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