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9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时代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晓蔷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32,677,560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56.36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5,675,988 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53.39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001,572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2.97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9,566,842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4.06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565,270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1.0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7,001,572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2.9746%。
8、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晓蔷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2.00 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3.00 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4.00 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5.00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6.00 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7.00 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8.00 审议《关于给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00 审议《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0.00 审议《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11.00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2.00 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姚培华、马秀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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