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5月21日 03:1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62 证券简称:迈威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8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59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9,9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76,52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03,432,172.40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23,432,172.4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0日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和2023年12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金额、新增募投项目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授权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金额、新增募投项目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授权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金额、新增募投项目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授权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泰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生物”)和江苏迈威康新药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威康”)于近日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科路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泰康生物和迈威康、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科路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签署主体

1、协议一签署主体:迈威生物(甲方一)、泰康生物(甲方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

2、协议二签署主体:迈威生物(甲方一)、泰康生物(甲方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科路支行(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

3、协议三签署主体:迈威生物(甲方一)、迈威康(甲方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科路支行(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

(以上甲方一、甲方二,统称为“甲方”)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201013201770065(协议一)、121945715410010(协议二)、523901684110018(协议三),截至2024年5月15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抗体药物中试产业化项目1期、抗体药物研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永杰、陈新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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