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15日 02:33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5月13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2024年5月14日16时。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会议由杨峰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取消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暨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号)。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近期,鉴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尚待公司进一步核实,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拟取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就取消聘任及相关事宜与其进行了事先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取消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无异议。同时公司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第4项议案,暨《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后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重新选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袁思迦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取消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暨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号)。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近期,鉴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尚待公司进一步核实,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拟取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就取消聘任及相关事宜与其进行了事先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取消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无异议。同时公司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第4项议案,暨《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后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重新选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号)。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近期,鉴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尚待公司进一步核实,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暨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拟取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就取消聘任及相关事宜与其进行了事先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取消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无异议。同时公司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第4项议案,暨《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后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重新选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2024年5月16日

3、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取消议案的情况说明

1、取消议案名称

2、取消议案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暨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拟取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就取消聘任及相关事宜与其进行了事先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取消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无异议。同时公司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第4项议案,暨《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本次取消议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外,于2024年4月2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取消议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16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主会场位于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公司会议室,分会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39号A栋7楼公司会议室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6日

至2024年5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4年4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9、10、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10、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参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 报备文件

(一)股东大会召集人取消议案的有关文件。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04-29 瑞迪智驱 301596 25.92
  • 04-25 欧莱新材 688530 9.6
  • 04-01 宏鑫科技 301539 10.64
  • 03-29 灿芯股份 688691 19.86
  • 03-27 无锡鼎邦 872931 6.2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