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85期)于5月11日举行。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小鲁代表课题组发布题为《开放式创新背景下的平台公共治理》的报告。报告指出,监管机构对平台企业的监管不应该仅限于约束平台企业的行为,比如不能仅限于反垄断规制,而要赋予平台治理的权力,同时通过对平台主体责任的界定对平台治理行为进行激励约束。
此外,在落实平台治理责任时,CMF建议在现有分级分类框架体系内,把平台的开放性和治理能力纳入到政策制定的框架范围内,平台主体责任的界定应充分考虑到对平台正常经营活动和平台创新行为的影响。
CMF认为,政府应强化数字治理能力——不只是在技术层面上具备数字治理能力,而是要在监管逻辑、监管体制下,向着数字化的思维进行转变。
CMF还提出了平台的三种治理模式。第一,对开放性较高的平台,这些平台的治理成本和合规成本比较高,如果这些平台有非常强的治理需求,政府要考虑更多的服务和监督治理职责,同时对平台的主体责任采用审慎监管的态度。
第二,如果平台的开放性和治理成本很高,而平台治理生态问题不是特别突出,则总体上可以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
第三,对于开放性降低的平台,这样的平台控制力和治理能力都是比较高的,如果这个时候平台生态对治理行为有很强的要求,可以采取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的监管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联合创始人、联席主席,中诚信国际首席经济学家毛振华表示,对于反垄断和创新的问题要有深刻理解。
“中国是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在早期,对大平台没有做太多的规范,更多看到它的积极意义,这是对的,没有早期的野蛮生长也没有后来中国的这些大平台公司,也就没有后来监管的需要”,他说,当发展到一定程度,就能够发现一个大平台企业对市场垄断行为会导致很多社会运转失序或失当。
毛振华强调,失序与失当不同。“一种新秩序对原有秩序的冲击或混乱是失序。如果结果并不符合从理性分析的好的格局,则是失当,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垄断”。
“获得垄断利润的企业不怎么创新,或者他们的创新只在交易行为创新,这些创新对全社会的进步当然有(作用),但有多大作用,也未必很大,所以,要看到他们创新的局限性”,毛振华认为,大平台借由垄断所带来的创新,会剥夺很多中小机构和知识学历比较低的劳动者的工作。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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