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5月10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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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4-016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对其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特此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料”)在2023年度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各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5月8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浙示范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JX嘉善2024人质005”的《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为中国银行浙示范区支行与众立合成材料之间签署的编号为“JX嘉善2024人借12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根据《质押合同》所附的质押物清单,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1笔金额为合计人民币3,000.00万元的大额存单。

本次提供的质押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出质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被担保人(债务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质押物价值:人民币3,000.00万元

出质日期:自2024年5月8日起

被担保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其他说明:鉴于众立合成材料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等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因此众立合成材料的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亦未提供反担保具有合理性,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101,125.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1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编号为“JX嘉善2024人质005”的《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交易日2024年5月1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公司办公大楼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易先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0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股东9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28,568,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234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东3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27,457,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111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6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111,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6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111,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审议了以下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包括2个子议案。

6.0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议案表决时未出现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6.0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议案表决时未出现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议案表决时未出现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爽、陈家齐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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