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2024年05月10日 02:1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4-035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20,000万元人民币

● 现金管理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 履行的审议程序: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公司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 尽管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影响。

一、本次现金管理概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将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70,283.02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3,829,716.98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22〕648号”《验证报告》。公司及子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财务中心会进行事前审核与风险评估,评估理财产品受托方资质、投资品种、产品风险、风控措施等。公司本次计划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委托理财经评估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在本次购买的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中心将与委托理财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审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本次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现金管理合同主要条款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说明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投资产品属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委托理财经评估符合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使用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风险控制分析

尽管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为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影响。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筛选投资产品类型,根据投资产品的安全性、金额、期限和收益等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小组审议;投资理财管理小组对投资产品发行人及投资产品的资金投向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投资理财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后由财务中心提出投资理财申请,提交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实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支付的募集资金净额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3.72%。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4-036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8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建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孙明冬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6.01议案名称:关于董事长林建华的薪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注:林建华本人,以及林建华控制的股东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6.02议案名称:关于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第6项议案中的6.01项议案《关于董事长林建华的薪酬方案》,林建华本人,以及林建华控制的股东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涉及回避表决股份数1,154,011,633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剑峰 刘贞妮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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