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4年05月10日 02:17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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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54号文)核准,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股份”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0,453,64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9,999,990.29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726,415.0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4,273,575.20元。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2年2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赛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对新赛股份相关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赛股份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新赛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新赛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郭蕾 马如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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