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5月10日 02:1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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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15 证券简称:日久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3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公司现有总股本281,066,667.0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14,375,450.00股,即266,691,217.00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合计人民币26,669,121.7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26,669,121.70元÷281,066,667.00股=0.0948853元/股(结果取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48853元/股。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一)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81,066,667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9,546,550股后的股本271,520,117股为基数进行测算,预计共派发现金红利27,152,011.70元(含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及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如发生变动,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派送红股)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金额进行调整;

(二)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截至目前,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14,375,45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故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数为:281,066,667.00-14,375,450.00=266,691,217.00(股),即以266,691,217.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三)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四)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81,066,667.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4,375,450.00股后的266,691,21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股份回购证券专户除外)。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9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鉴于公司回购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266,691,217.00股×0.1元/股=26,669,121.70元。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26,669,121.70元÷281,066,667.00股=0.0948853元/股(结果取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48853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509号

咨询联系人:徐一佳

咨询电话:0512-83639672

传真电话:0512-83639328

八、备查文件

(一)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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