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29日 03:00 上海证券报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宁夏贺兰联合水务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宿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7、稷山联合水务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8、宿迁耿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9、上海博瑞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0、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均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没有影响上述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等。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于本次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具体担保协议内容,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条款将在授权范围内,以有关主体与金融机构实际确定的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规划,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被担保对象是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决策效率,且公司能及时监控下属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86,141.08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50.49%。其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3,116.4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25.27%;下属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3,024.61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25.2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担保。

公司未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91 证券简称:联合水务 公告编号:2024-026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同时修订了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主要为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增设执行总裁1人,取消常务副总裁,并将财务负责人变更为首席财务官。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具体修订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情况

鉴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存在增减及名称变更情况,公司同步对上述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上述基本治理制度的修订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5-8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余制度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上述基本治理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91 证券简称:联合水务 公告编号:2024-027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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