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2024年04月27日 18:18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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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25 证券简称:亚信安全 公告编号:2024-030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含18亿元,下同)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提请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银行、明确现金管理金额与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该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此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银行、明确现金管理金额与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该事项。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受托方为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安全性高且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投资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投资事宜的有效开展、规范运行以及资金安全。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经营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选择相适应的现金管理产品种类和期限等,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障资金安全,并严格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财务部进行事前审核与风险评估,及时跟踪现金管理品种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对相关现金管理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五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并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上述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在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 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自有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上网公告附件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五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25 证券简称:亚信安全 公告编号:2024-031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

授信额度及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度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成都”)、子公司天津亚信信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信宁”)拟根据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业务并以自身财产提供担保或互相提供担保或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支付保证金等;与之对应,公司、亚信成都及亚信信宁可申请有担保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前述担保及授信额度可在公司与亚信成都及亚信信宁间调剂使用。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280.40万元。

● 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 公司及亚信成都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项目投资、流动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支持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负债结构,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亚信成都、子公司亚信信宁拟根据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业务并以自身财产提供担保或互相提供担保或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支付保证金等;与之对应,公司、亚信成都及亚信信宁可申请有担保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进出口押汇、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各种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具体业务品种由管理层根据经营需要与各银行协定)。

以上担保及授信额度可以在公司及亚信成都、亚信信宁之间调剂使用,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上述授信及担保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文件签署日为准)。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及有担保的授信额度事项,并根据资金需求向银行申请。因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总额范围内根据资金需求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质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若遇到金融机构合同/协议签署日期在有效期内,但是金融机构合同/协议期限不在决议有效期内的,决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至金融机构合同/协议有效期截止日。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一)被担保人亚信成都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1年12月31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2356360H

4、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B区8F

5、法定代表人:陆光明

6、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7、经营范围: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及零部件;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自产产品的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办公用品(不含彩色复印机)、仪器仪表、机械电器设备(不含品牌轿车);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客户产品营销咨询、企业运营咨询、IT咨询;机器机械设备租赁;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计算机业务运营服务、系统集成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凭资质许可证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关系:亚信安全持有亚信成都100%股份

9、经营情况:亚信成都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1:亚信成都2023年度财务数据引用自《年度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

注2:亚信成都2022年度财务数据引用自《年度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

(二)被担保人亚信信宁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天津亚信信宁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4年4月1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DGPJYC8L

4、住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新慧路1号管理中心二区301-24KJ428室

5、法定代表人:田溯宁

6、注册资本:人民币1万元(亚信信宁为公司为重大资产收购而设立的中间层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增资后注册资本将增加至90,001万元)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安全咨询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公共安全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通讯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市场营销策划;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软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以上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关系:天津亚信津安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亚信信宁100%股份

9、经营情况:亚信信宁尚无经营数据

(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亚信成都、亚信信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计划担保及有担保的授信总额仅为公司及亚信成都、亚信信宁拟申请的最高担保额度及对应的有担保的授信额度,其中亚信信宁作为重大资产重组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拟向银行申请融资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亚信安全、亚信成都及亚信信宁拟就该笔业务提供担保,具体授信及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方式等尚需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事项的目的系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项目投资、流动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助于提高公司融资与采购业务的运作效率,满足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且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续经营的子公司,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同时公司对其有充分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亚信成都担保总额情况如下:

六、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亚信成都、子公司亚信信宁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及有担保的授信额度事宜,有利于满足公司及亚信成都、亚信信宁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公司及亚信成都、亚信信宁各项业务顺利开展。本次担保对象亚信成都、亚信信宁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企业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亚信成都、子公亚信信宁2024年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及有担保的授信额度事宜,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本次担保对象亚信成都、亚信信宁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企业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亚信成都、亚信信宁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有担保的授信额度及担保事宜。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亚信成都、亚信信宁互相提供担保事项及有担保的授信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资金需求、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担保对象亚信成都、亚信信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企业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及向银行申请有担保的授信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1、《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五次专门会议决议》;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互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25 证券简称:亚信安全 公告编号:2024-033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之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二、本次授权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 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含本数)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股票上市地点

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九)本次授权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在确认公司符合发行股票的条件的前提下,确定并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对象、具体认购方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行相关的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发行完成后,办理发行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9、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发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按新政策对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发行事宜;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下,可酌情决定对发行计划进行调整、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

10、聘请参与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发行申报事宜及其他手续及工作;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十)授权有效期

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注册部门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次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授权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以及实施的具体时间。在后续具体实施过程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25 证券简称:亚信安全 公告编号:2024-035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成立日期:1981年(工商登记:2011年12月22日)

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2月22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NO0014469

截至2023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25名,注册会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2年度业务收入26.49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9.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74亿元。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39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收费总额2.88亿元;2022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51家,审计收费3,555.70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2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89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李洋,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姗姗,202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高楠,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19年成为致同所质控合伙人;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李洋因对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连续签字年限超过2个完整会计年度,违反《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于2021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除前述情况外,李洋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公司审计费用人民币130万元(不含税),内部控制审计收费为人民币20万元(不含税)。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等确定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费用并与其签署相关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四次专门会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及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在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态度认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了职责。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致同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拟续聘致同所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四)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25 证券简称:亚信安全 公告编号:2024-037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副董事长、变更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陆光明先生的书面辞呈,因个人原因,陆光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一职。根据《公司法》《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陆光明先生的辞呈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对陆光明先生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予以感谢。辞任总经理后,陆光明先生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选举副董事长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选举陆光明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协助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任期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陆光明,1974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高阳圣思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开发中心总经理、联想中望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CTO、北京博瑞恒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2007年加入亚信集团,历任中国电信客户事业部北方区总经理、电信事业部规划部总经理、电信事业部CTO、电信事业部副总裁、亚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网络安全事业部总经理、COO等职务。2020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陆光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20.39万股,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公司聘任总经理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聘任马红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马红军,1975年7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万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南京金脉博通资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天融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山石网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北京傲天动联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富数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2021年3月加入公司,历任高级副总裁兼营销与服务平台总经理、CMO、COO,2021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红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25.58万股,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特此公告。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25 证券简称:亚信安全 公告编号:2024-038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2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3.049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79.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2.447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2623%;预留240.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0.60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7377%。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的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2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3.049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79.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2.447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2623%;预留240.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0.60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7377%。

截至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216人,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3,084人的7.00%,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核心管理团队;

4、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限制性股票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不得售出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对象不同类别特点,本激励计划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司董事高管及核心管理团队共计13人,一类为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计206人。公司对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不同的授予价格,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向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公司董事高管及核心管理团队的授予价格为14元/股,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授予价格为10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3.80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01.44%和72.46%,不低于5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3.62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02.79%和73.42%,不低于50%。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4.55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6.25%和68.75%,不低于50%。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6.44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18%和60.84%,不低于50%。

2、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激励公司员工创新创业,同时进一步稳定和激励管理骨干及技术骨干,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激励约束机制和人才保障。

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考虑到激励对象岗位重要性、行业薪酬竞争力水平、关键技术和业务突破的重要性、对公司关键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性等多维因素设置了不同的授予价格,以提高激励计划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另外,人才是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本次激励对象属于具备高素质的管理骨干及技术骨干,需要长期且有效的激励政策配合,吸引并留住人才,且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激励对象分类情况确定为14元/股和10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骨干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并将促进控制器等新业务的快速发展。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在归属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中,每个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述指标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各期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与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A)相挂钩,具体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且剔除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标的营业收入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B、B-、C、D等6个档次。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最终可归属数量,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B、B-、C、D等6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当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当年计划归属数量×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对应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对应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的最终体现;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业绩、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此外,本激励计划在公司层面业绩设置阶梯行使权益的考核模式,实现了行使权益比例的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登记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本期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一一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一一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一一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4月25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3.56元/股(2024年4月25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6828%、14.4321%、14.718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979.2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2,873.87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4年6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权益归属,则2024年-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①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②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③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④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票。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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