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27日 10:00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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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鉴于公司“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已实施完毕,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结项。

注2:鉴于公司“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已实施完毕,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3,929.52万元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共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四)剩余募集资金金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根据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使用不超过 10,000.00 万元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公司已使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7, 000.00 万元人民币。

二、募投项目节余的原因

本项目承诺投资总额为13,450.66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实际投入金额为9,815.72万元,实际投入金额比承诺投资总额少3,634.94万元,主要系公司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相关设备进行了必要的优化调整,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剩余募集资金3,634.94万元,剩余资金将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已实施完毕,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3,634.94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全部用于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及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不变、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将“年产30万只红外温度成像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以及 “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限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受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公司推进募投项目进度相对谨慎,上述募投项目的整体投资进度有所放缓。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研究,对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了优化调整。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相应剩余募集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余资金仍投向公司主业,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公司将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对募投项目的建设进行严格管理,对募集资金投入采取谨慎态度,加强对募投项目相关环节费用的控制和监管。

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以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后能够按期完成:

1、公司审慎核查相关合同执行情况,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2、公司将积极调动公司内外资源,协调人力物力等资源的配置,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的按期完成;

3、公司会重点关注可能影响预期进度的内容,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4、上述调整后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是公司在综合考虑现时各项因素基础上所作出的估计,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亦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本项目未来在延期实施建设期间将严格把关建设进度,按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款专用,并继续做好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余资金仍投向公司主业,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公司将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对募投项目的建设进行严格管理,对募集资金投入采取谨慎态度,加强对募投项目相关环节费用的控制和监管。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同意部分募投项目-年产30万只红外温度成像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和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同意部分募投项目-年产30万只红外温度成像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和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未违反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2月14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就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三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23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财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 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2023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和以前年度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2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3年度网上业绩

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报告已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为了让广大投资者能进一步了解公司2023年度报告和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24年5月16日15:00~17:00举办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访问网址https://eseb.cn/1dWbEGS5hdu或扫描下方小程序码,点击“进入会议”进行会前提问参与本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庞惠民先生,独立董事潘彬先生,董事会秘书范奇先生、财务总监徐之建先生及公司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徐之岳先生。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6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规定。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105万元,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其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并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质,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其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8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并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40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259,03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9,999,983.38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募集的资金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8,000,000.00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净额为人民币961,999,983.38元汇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07,547.1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59,292,436.2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1月27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27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79,605.99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2,902.23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9,225.48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规划进度,拟使用不超过6,000万元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按最近一期(2024年4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信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LPR为3.45%的假设,公司可节约财务费用约人民币207万元。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规划,目前有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因此,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项目的建设。公司承诺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及时归还至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发展需要,实际实施进度超出目前预计,公司将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进度。

同时,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作出如下说明和承诺: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主营相关的生产经营;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有利于节约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发表如下专项意见:“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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