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29日 03:31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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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浙商银行2024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2023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4.71亿元。

2、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52.79亿元。

3、以届时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64元(含税)。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3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十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负债质量管理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十四、通过《关于提名施浩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施浩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提名施浩先生为浙商银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施浩先生的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施浩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三十五、通过《浙商银行高管薪酬体系优化方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张荣森、陈海强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高管薪酬体系优化方案》是公司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遵循本次高管薪酬体系优化原则,并结合可比同业情况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的,本优化方案及修订后的《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核定办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施浩先生简历

施浩,男,1962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施先生曾任中国银行SWIFT(国际结算网络)团队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IBM咨询团队主管;美联银行管理顾问;民生银行零售银行产品运行总监;巴克莱资本(香港)董事总经理;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农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加拿大代表处首席代表;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中国)董事总经理、中国区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施浩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

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3月28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经营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关联人发生的存款业务应纳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口径下关联交易管理。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制定的2024年度关联方非活期存款预审批额度,本公司各关联方的存款类(活期存款业务除外)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7%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6.72%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8%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四)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02%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朱玮明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五)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3.56%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马晓峰监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六)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七)自然人关联方

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本公司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定价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运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存款交易预审批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该预审批额度按照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先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开始执行,客户当年额度内的存款累计发生额达到重大关联交易金额标准时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当超过预审批额度时,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时,应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朱玮明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2024年3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朱玮明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3月28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能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2.6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64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1亿元;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亿元;给予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亿元;给予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亿元;给予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

(二)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7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46.16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2.86亿元;给予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5亿元;给予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0.3亿元。

(三)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并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四)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6.72%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均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8%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均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四)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本公司董事任志祥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本公司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2024年3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胡天高、侯兴钏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3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34人,注册会计师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2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80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2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香港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 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 (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3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乐文,是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李乐文于1994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从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李乐文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2)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思杰,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陈思杰于199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思杰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本项目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金睿,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金睿于201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金睿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3)质量控制复核人(国际准则和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黄婉珊,是香港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黄婉珊于1991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黄婉珊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4年度财务报告(国内和国际)审计和半年报(国内和国际)审阅费用为人民币59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的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费用总计(包括各项代垫费用和税费)为人民币698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浙商银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2024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浙商银行2024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本公司2024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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