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27日 14:3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2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2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胡嘉洳女士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吕新民、江海权、独立董事沈梦晖、张彦周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王洪祥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卢莎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闭钰婧、陈紫茵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3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永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 根据《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7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债券情况:

4、会议主持、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委派董事胡嘉洳女士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等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91,04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闭钰婧、陈紫茵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永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永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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