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4-027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王红军、张蕾、赵清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翟俊、蔡明泼、王少艮、缪冬塬、张蕾、张宏久、刘胜军、邹志文、窦维东、李建树、魏军锋、余蕾、何杉、方宇、薛立勇、蒋玮、吴坚、王红军、刘世博、舒小斌、杨波、沈薇薇、段兰春、黄会、黄建源、迟娟、邵东涛、姬俊彪、杜硕、肖冰冰、刘成寅、骆建华、王晓慧、史煜华、俞彬、赵清、潘文、王磊、刘思民、孙晨:
经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2023年3月31日,博天环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7年度至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2022年1-3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更正。
在2017至2019年度,博天环境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情形,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1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EPC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等PPP项目。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7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34,739.8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11,801.6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68%;
2018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109,847.8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50,144.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23.80%;
2019年,博天环境虚减营业收入2,874.5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1,605.9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01%;
2020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939.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1.90%;
2021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24,944.2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37%。
上述事项导致博天环境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2022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博天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们作为博天环境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亦将认真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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