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2月19日 03:47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46 证券简称:嘉和美康 公告编号:2024-010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美康”或“公司”)股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作为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在《嘉和美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5日,你企业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878,7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直至2023年1月10日才就相关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前期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凯旋成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股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相关决定,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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