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90后”投顾违法买卖股票被罚

3名“90后”投顾违法买卖股票被罚
2024年02月16日 17:40 上海证券报

  近期,深圳证监局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决定,对3名违法买卖股票的“90后”第三方投顾人员作出处罚。

  这3名人员分别来自中广云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中广云证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云”),以及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德讯证顾”)。

  深圳证监局除没收相关人员违法所得、要求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股票外,还对三人均处以3万元罚款,体现了监管不断趋严的信号。同时警示第三方投顾公司应时刻树牢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文化理念。

  投顾编辑交易19只股票

  买入总金额97.14万元

  具体来看,据深圳证监局官网披露,当事人之一秦某,1990年出生。经查明,秦某自2023年5月15日至今,在中广云任职。2023年6月21日至今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任职期间,秦某参与协助投资咨询产品“投资早参”编辑工作,向投资者讲解投资咨询软件“点睛智投”相关选股指标,属于证券法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2023年6月21日至10月16日期间,秦某证券账户先后交易“柯力传感”等19只股票,买入成交总金额97.14万元,卖出成交总金额94.68万元,扣除交易税费,累计亏损2.54万元。上述交易由秦某决策并通过其手机下单操作,交易主要资金来源及去向为秦某本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宣传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秦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秦某积极配合调查,核查期间即亏损卖出所持股票并主动注销账户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当事人买卖股票的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相应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秦某处以3万元罚款。

  投顾视频制作人员交易13只股票

  买入总金额22.96万元

  当事人之二韩某,1996年出生。韩某自2021年3月15日至今,在德讯证顾任职。2021年12月29日,韩某取得一般证券从业资格。任职期间,韩某参与德讯证顾“晚间研报”“晚间精研”等证券投资咨询类视频产品的制作,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经查明,2022年7月5日至2023年11月30日,韩某通过本人手机操作其证券账户下单,先后交易“复星医药”等13只股票,买入成交总金额22.96万元,卖出成交总金额13.98万元,期末持有股票16200股、市值79236元,扣除交易税费,累计账面亏损10309.34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信息、询问笔录、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韩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买卖股票的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相应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责令韩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方投顾人员交易52只股票

  买入总金额107.9万元

  当事人之三吴某,是上述韩某的同事,1998年出生。2020年6月4日至2022年8月23日、2022年10月12日至今,吴某任职于德讯证顾,先后担任咨询助理、投资顾问。2022年6月17日至9月6日,吴某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10月26日起执业证书编号变更。任职期间,吴某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经查明,2022年6月17日至8月23日、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吴某证券账户交易“新莱应材”等52只股票,买入成交总金额107.9万元,卖出成交总金额108.3万元,扣除交易税费,累计盈利3602.21元。上述交易由吴某决策并操作下单,交易主要资金来源及去向为吴某本人。

  深圳证监局认为,吴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吴某积极配合调查,核查期间即卖出所持股票并主动注销账户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当事人买卖股票的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相应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没收吴某违法所得3602.2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责编:展   雪   校对:冯雯君 图编:尤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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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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