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丨中植系破产前瞻

深度丨中植系破产前瞻
2024年02月07日 12:06 市场资讯

2024年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植集团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值,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为由,裁定受理中植集团公司破产申请。曾经迅速崛起的万亿金融帝国,在一纸破产受理裁定书后,走向瓦解与重生。

未来中植系债务清理过程中,可能涉及中植系企业的“合并破产”“投资项目的管理与退出”“刑破协同”等问题,运用破产程序的集中管辖优势,将中植系债务危机处理纳入法律范围,对于各方利益的保护无疑是最佳之选。

一、中植系暴雷的始末

中植集团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与中植系近期爆发的一系列危机密切相关,超强节奏感背后的一体化操作痕迹相对明显。

• 2023年上半年,中植系四大财富管理公司恒天财富、新湖财富、大唐财富、高晟财富代销的定融产品相继出现逾期,7月后全面停兑,潘多拉魔盒就此被打开。

• 2023年11月22日,中植集团公司发布一份致投资者的公开信,首次公布了中植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披露中植系的危机规模。

• 2023年11月25日,北京朝阳警方发布公告,依法对“中植系”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对解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请投资人进行报案登记。

• 2024年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 202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并发布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

二、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解读

(一)为什么要破产

中植系债务风险处置可能采取的三种方式——自行化解风险、行政接管、破产程序。

2021年底,解直锟猝然离世给中植系造成重大损害,甚至说自行化解风险的成功性在那一瞬间即告破灭。由于中植系资债规模巨大,涉及人员众多,且深陷泥沼,等闲的“守成之主”缺乏力挽狂澜的判断能力、掌控能力和整合能力,只能坐视企业江河日下,最终不可避免地进入需外力介入的阶段。

对于中植系企业而言,自行化解风险的可能破灭之后,破产就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选项,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 人数众多。据披露,中植系单个300万以上的投资人有15万,涉及金额2300亿,单个客户最大投资金额50多亿。投资人人数如此之多,意味着只有通过集中性安排才能解决众多主体的诉求,而破产程序恰恰具备这一功能。

2. 保全与执行的竞赛。一旦企业陷入困境后,其债权人就会展开保全与执行的竞赛,查封财产顺位在先的不会轻易同意与其他债权人分配变价收入,而进入破产程序可以起到解除查封的作用,从而为统一的安排提供条件。

3. 资产的变现。受到保全、执行、相关权益方诉求以及群体性权益人诉求的影响,中植系企业的资产即使有价值也难以变价处置。在实务中,群体性权益人的执行案件就常常面临执行僵局,能够打破僵局的程序只有破产程序。

4. 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危机具有迫切性。在债务集中爆发前,进入破产程序集中清理债权债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抚、缓解债权人、投资人的不安情绪。

(二)为什么没有清算组和行政接管

一般而言,大型金融机构或企业集团在进入破产程序前都是经历过行政接管程序或者由清算组进行接管,如海航集团在破产前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后该工作组成为清算组;北大方正在破产前成立了由人民银行、教育部、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和北京市有关职能部门等组成的清算组;包商银行在破产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方面组建了行政接管组。

但是,在中植集团公司进入破产前,并没有行政权力的公开介入与接管。行政接管主要基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植系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板块主要是私募投资人,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并未纳入相关行政接管要求;政府干预的金融机构外的大型企业主要是具有国资背景的大型企业,而中植系企业属于民营企业,如果政府干预过度将给自己带来巨大负担。

我们注意到,政府近期对于大型民营企业的破产公开参与度越来越低,更愿意通过府院协同的方式处理,而不是直接担任破产管理人,中植系企业破产工作正反映了政府的这一思路。

但我们依旧在中植系危机处置过程中能够看到政府干预的影子,如政府成立指导小组、政府对中植系危机处置的监管、破产前的刑事立案等。我们相信,政府相关部门在破产期间应当会积极配合、支持和协同。

(三)为什么是破产清算

此次中植企业集团进入破产程序,是破产清算程序,而不是破产重整程序。之所以如此安排,有以下两种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中植系企业没有破产重整的可能性。此前包商银行就最终走向了破产清算,我们认为中植系企业也可能属于没有重整价值或者重整成本过高的企业。相较于其他的大型企业,中植系企业的核心业务具有较大的可替代性,且中植系企业商业信用已经丧失殆尽,在资产管理方面未来也难以获得投资人的信任,所以我们认为中植系企业存在着最终破产清算的可能。

第二种可能性——中植系企业破产清算转重整的可能性。中植系其他企业数量庞大,中植集团公司的大股东中海晟丰(北京)资本有限公司(简称“中海晟丰”)直接投资的企业12家,间接控制的企业更是高达4000余家。中植系核心金融板块公司债务状况堪忧,其他板块公司亦受影响。中植集团公司破产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行为,中植系其他企业下一步是选择保持现状、破产清算还是重整,取决于企业资产质量、业务持续性以及债权人的意向,但中植系几乎拥有了金融业的全牌照,包含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期货等,本身具有较大重整价值,至于哪些企业应当纳入破产重整程序进行重整,哪些企业需要剥离,仍需要中植集团公司确定管理人后开展相关具体调查工作才能确定。

目前,实务中存在着较为常见的“庭内预重整”的做法,即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具备重整条件的,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完成破产重整的必要前期工作(债权审查、资产清查、重整投资人招募、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等),然后转入破产重整程序。之所以如此操作,主要是因为破产重整有时限要求(通常所说的“6+3”个月),而破产清算没有严格的时限要求。

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两种可能性都存在。整体上来看,中植系企业的破产工作未进行预重整或前期行政接管和清理,进入破产程序势必要有大量的基础调查工作,因此需要借助破产清算宽松的时限规定争取时间。

(四)为什么仅仅是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植集团公司网站公示信息显示集团板块包含六大部分,分别为控股上市公司、独角兽培育平台、能源资源板块、持牌金融机构、财富管理板块、资产管理板块,而出现产品逾期违约的主要集中在金融板块,涉及六大金融公司(主要如中融信托、中融基金、中润金服等)、四大财管富理公司(如恒天财富、新润财富、大唐财富、高晟财富),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的高管均任职于中植系财富管理公司。据企查查网站披露,中植系板块企业,股权多数由中植集团公司、中植融金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植融金”)直接或间接持有,最终均由中海晟丰持有,实际控制人为解直琨,其中四大财富公司属于中植融金股权系、资管公司和金融机构类企业多数属于中植集团股权系。

中植集团公司在2023年11月自行发布的公开信列示中植集团公司总资产账面金额约为2000亿元,债务规模约为4200亿-4600亿元,集团已严重资不抵债,存在重大持续经营风险,短期内可用于兑付债务的资源远低于整体债务规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中植集团公司破产裁定披露内容显示,截至2023年10月31日,中植集团公司资产总计约93.85亿元,负债合计95.85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99亿元,其资产主要由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构成,流动资产主要为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账款合计29.32亿元,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未经评估。据此,中植集团公司破产时的资产负债状况应当为该公司独立财务报表状况,未包含子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及平行公司的资产负债。

而被受理破产的中植集团公司自身资产负债状况仅为中植系资产负债的冰山一角。根据中植集团公司披露的公司独立财务报表情况,其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和对外股权投资。应收账款的回收受时效、证据及追收成本影响,实际价值将缩水;在股权投资方面,目前集中暴雷的财富公司、信托公司以及投资的房地产企业状况均不乐观,所谓的中植集团严重资不抵债,实际系中植系整体资不抵债。中植集团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仅180万元,对于其本身近百亿的债务而言系杯水车薪。

那么,为什么此次法院只受理了中植企业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集团进行破产的,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单个企业先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入驻后,进行整体的调查,并委托审计机构对人格混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与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进行实质合并。2020 年 2 月 19 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对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重整,2020 年 7 月 31 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对方正集团及其子公司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院依法分别裁定受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重整案,海南省高院于2021年3月13日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施实际合并重整。

在本案中,考虑到中植集团此前发布的公告涉及主体数量远不止中植企业集团,且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所面向的是中植系投资人,管理人提供的申报入口既包括中植企业集团,也包括中植企业集团以外的其他中植系企业,我们认为,中植系企业的风险处置应当是通盘考虑的,所以未来中植系企业必然进行实质合并破产以及协同破产,实质合并和程序合并的破产企业数量也将是惊人的。

中植系对外宣传主体为中植集团公司,并未区分股权体系,而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发声,基于中植系企业的股权分布特点、债务危机紧迫性,以中植集团公司为切入点启动破产程序符合中植系对外宣传的口径,也是向各投资人、债权人给出一个解决问题的表态和决心。

中植集团公司公开信显示,中植系资产体量庞大,产业分布复杂、经营主体和项目主体众多,大量代持企业资产、关联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还须进一步延伸审计进行核查确认。在考虑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的问题上,直接将整个中植系纳入破产程序,从破产申请程序上是非常不现实的。首先申请破产需要提供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在中植系这样资产负债高达千亿级别的巨人企业中,短期内难以查清,根据现行属地管辖的破产受理规定上,也难以做到。

三、中植系企业破产带来的新问题

中植系企业相较于其他企业集团而言,有其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也将给破产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并提供更多的可资借鉴的经验。我们认为,中植系企业的破产工作中可能出现以下新问题:

(一)中植系关联企业的处理

中植集团公司目前处于破产程序,中植系其他企业数量庞大,如前所述,中植集团公司的大股东中海晟丰直接投资的企业12家,间接控制的企业高达4000余家。中植系核心金融板块公司债务状况堪忧,其他板块公司亦受影响。

中植系企业存在各自分工和紧密关联,通过四大财富管理公司面向高净值客户代销中植系依托自己各品类金融牌照所开发出来的基金、保险等金融类产品,作为中植系自己的募资通道和资金池,而金融公司如中融信托的信托产品、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等系中植系进行资本融通的工具。

对于中植系企业来说,可能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性协同破产、各自独立破产、直接注销。

相较于其他企业集团的破产案件,中植系企业的处理方式将非常复杂,必须进行准确的认定以确定采取何种方式,我们认为,以下因素将非常重要:

1. 持股状况。对于中植系全资持股或者绝对控股的,较大可能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对于参股的企业,考虑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能不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

2. 拥有金融牌照的情况。对于拥有金融牌照且牌照价值较高的企业,考虑到金融牌照的价值,较大可能不会进行协同重整。

3. 是否为上市公司。中植系持有的多家上市公司市值在20亿元左右,且有3家退市,还有3家被ST面临退市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考虑到其在资本市场的价值,实务中较少与其他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4. 是否实际持股。中植系持股企业,有较多情况是名义持股,通过明股实债的方式进行投资,对于该类企业,不会纳入破产程序。

5. 是否为代持股。有些企业所持股权是代投资人持有(如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持有),如果该类财产与其他财产不发生混同,一般也不会进入到破产程序。

6. 核心资产是否在外地。对于核心资产在外地的企业,如果管理、处置、变价需要外地的政府部门配合,具有不确定性的或者影响到整体破产案件进程的,一般来说也会尽量不纳入同一破产程序。

(二)群体性权益人的程序参与

早在2008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蚁力神系企业破产的公告就提到“由于债权人数众多,无法召开全体债权人大会”,据称,蚁力神涉及120万以上养殖户,金额达两百亿人民币。但是,由于蚁力神最终没有财产可供分配,且当时并没有网络债权人会议工具,故多数债权人并未能充分参与破产程序。

海航集团等321家合并重整的企业破产程序中,共计64,368家债权人申报168,814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14,606.33亿元,已经创造了历史。对于其中的5万家理财产品债权人,海航控股(维权)的投资人辽宁方大拿出了30亿元和部分海航控股的股票,海航基础的投资人的海发控股拿出了2亿现金和5亿海航基础的股票,作为额外的偿债资源,从而妥善解决了理财产品债权人的问题。

如上所述,中植系单个300万以上的投资人有15万,涉及金额2300亿,单个客户最大投资金额50多亿。由于单个投资人的投资金额较大且人数较多,这些群体性权益人对于中植系企业破产程序会带来以下挑战:

1. 权属性质的问题。在中植系资产管理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对权利人是债权、物权还是股权可能会存在着一定争议。正如李曙光教授所言,“当商业银行破产时,储户与商业银行之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吗?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当券商破产时,被挪用者是券商的债权人还是取回权人?在学理上常有争论,有时难以区分。”在涉及资产管理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这一问题仍然会困扰管理人。

2. 表决同意的问题。《企业破产法》要求各表决权组同意人数过半,在司法实践中,小额债权人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从而支持重整计划,使得支持重整计划的普通债权人表决组人数过半。但中植系单个投资人投资金额过高,通过小额债权人的安排无法满足过半人数投资人的现金清偿的期待。

3. 群体性投资人的小集团化。中植系企业以项目投资吸引投资人,意味着投资人平时按照一个个具体的项目进行投资,这意味着特定项目的投资人会成为一个小团体,形成一致对外的合力。相较于分散化的债权人,管理人进行应对性要面临更大的困难。

(三)破产财产的界定

中植系业务涵盖另类资产管理、困境资产管理、国企混改、并购重组与私募股权投资等,通过自身开展产融结合、金融服务模式开展业务,形成“实业+金融”双主业模式,领域涉及能源、制造业、房地产领域及金融、物流等。

中植集团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将同步开展对中植系的产业分布、经营主体和投资项目、代持企业资产、关联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穿透调查,并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

1.是否进行穿透

中植系企业多数资产都需要进行穿透才能看清资产的真正价值,如果不穿透,资产就是持有的股权,如果穿透,资产则是底层资产。如果被投资的企业不进入破产程序,则资产不进行穿透,仅就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也不参与到破产程序,对于正常经营的被投资企业通常如此处理;如果被投资企业也已经陷入困境,通常进行穿透,被投资企业与中植系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或协同破产。

我们注意到,中植系诸多金融牌照企业,均存在中植系外的股东,这些企业很难被纳入实质合并破产之列,预计大概率是中植系将所持股权转让出去;如果这些金融牌照企业需要进行破产重整,大概率是将原有股东股权清零后引入重整投资人。

2.是否为破产财产

中植系企业多数资产都是以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投资,实际权益应当归属于投资人,只是以中植系企业的名义持有资产。对于这类财产,不宜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应当参照信托的规定,“受益人应根据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自有财产混同情况行使取回权。对于单一信托,如不存在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自有财产混同,或容易区分、确定信托财产,则由受益人直接取回信托财产。而对于集合信托,可将信托财产整体区分为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自有财产,将集合财产整体打包向新受托人移交。对于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自有财产混同的,应加以区分,在确定信托财产后,移交给新受托人。” 

对于中植系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所取得的资产自然属于破产财产;如果中植系通过借款取得的财产,所取得的资产也应当属于破产财产,相应出借方只能成为债权人申报债权。

3.财产属于哪家破产企业

由中植系企业在未来可能存在实质合并破产和协同破产的问题,在实质合并破产中,所有纳入合并的破产企业均视为一家法人,因此,不需要进行区别界定;但是,如果只是进行协同破产,就需要界定财产属于哪家破产企业。

对于中植系这样的企业集团来说,在实务中都是资金统一调配,关联交易频繁,导致区分彼此独立法人人格和财产的成本过高,从而经常被认定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而被采取实质合并破产。

4.轻度混同时的处理

我们推测,中植系企业在使用投资人资金时,或多或少会建立“资金池”,导致资金存在混同。对于这类情况,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处理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理财账户内资产归属时的做法。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对于投资人投资后封闭运行的资产,未与其他投资人资产或中植系企业资产混同,属于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取回;

2.对于投资人与其他投资人资产混同,但未与中植系企业的资产混同的,按照权属比例和资产比例进行取回;

3.对于投资人投资后资金被中植系企业挪用,但关系清楚、财产并未混同的,管理人追回后,可由相关权利人行使代偿性取回权;

4.已经与中植系企业的财产严重混同的,无法准确判断投资去向,不能行使取回权,应当申报债权。

(四)刑破协同的问题

2023年11月,北京朝阳警方依法对“中植系”财富公司板块高管,以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并对解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请投资人进行报案登记。

对破产企业的高管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屡见不鲜,如海航集团的陈峰、谭向东即在重整计划表决之前被采取刑事措施。通常将破产企业的高管人员刑事立案,一则是为追究责任,毕竟很多企业进入破产不仅仅是因为商业风险,还存在许多可追责的犯罪行为,二则是给破产程序铺路,有些实际控制人拒不配合破产程序或者以自己控制地位裹挟各方,成为程序的拦路石,需要被强制性清路。

但是,一般而言,破产与刑事追赃程序会互相避让,一些破产案件中,一旦受理破产案件,追赃程序让位于破产案件中的集中清偿;而一些P2P涉刑案件中,法院基本上也不受理破产申请,均由刑事追赃程序进行分配。

此次,中植系企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登记与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申报启动时间前后差了两个月,基本同步,存在着较大金额的竞合问题,许多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同时也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这将是中植系企业破产案件的一大挑战。

目前,涉及刑事破产协同的规范性文件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2013年7月印发了《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浙高法民二〔2013〕7号),依据该文件,对于刑破交叉的问题的处理原则是:

1.列入刑事犯罪受害人的,可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给予受害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临时表决权。

2.刑事程序优先,管理人能够接管的破产财产主要是解除刑事查封、冻结措施后交由企业破产程序分配的财产、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追回的财产不属于犯罪赃款赃物、依法发还的债务人企业合法财产。

3.对于受害人可能未能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获得受偿的,管理人留存必要的分配额。

由于刑事追赃程序较为强势,实务中普遍存在着刑事查封、冻结的范围过大的问题,使得破产程序往往沦为鸡肋。我们相信,在中植系企业的风险化解过程中,能够找到一条平衡刑事案件受害人与破产案件相关权益人的路径。

结语

股市回暖,抄底炒股先开户!智能定投、条件单、个股雷达……送给你>>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中植系 债务 北京市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02-21 龙旗科技 603341 --
  • 02-08 肯特股份 301591 19.43
  • 01-30 上海合晶 688584 22.66
  • 01-30 诺瓦星云 301589 126.89
  • 01-29 成都华微 688709 15.69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