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699 证券简称: 纽威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06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加一致行动人及
拟内部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席超先生拟向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所持公司股份38,019,430 股,即公司总股本的5.00%,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95元,该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确定,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92,351,618.50元;并拟增加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一致行动人。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穿透至底层的唯一持有人为席超先生。
● 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斌先生拟向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所持公司股份38,019,430股,即公司总股本的5.00%,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95元,该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确定,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92,351,618.50元;并拟增加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一致行动人。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穿透至底层的唯一持有人为陆斌先生。
●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拟转让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近日分别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席超先生、陆斌先生发来的通知,获悉:
1、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席超先生于2024年1月31日与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38,019,43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即公司总股本 5.00%),以每股12.95元的价格(该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确定),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92,351,618.50元,转让与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穿透至底层的唯一持有人为席超先生。同时,席超先生与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2、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陆斌先生于2024年1月31日与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38,019,430股无限售流通股(即公司总股本 5.00%),以每股12.95元的价格(该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确定),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92,351,618.50元,转让与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穿透至底层的唯一持有人为陆斌先生。同时,陆斌先生与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权益变动的情况如下:
■
注:1、席超先生、陆斌先生、王保庆先生、程章文先生,四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确认书》,四人互为一致行动人;纽威集团有限公司,系四人共同持有的持股平台;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新进一致行动人。
2、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1,132.6587 万股限制性股票,使公司总股本由749,062,000股增加至760,388,587股;导致公司4名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均由16.23%被动稀释至15.99%,纽威集团有限公司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由1%被动稀释至0.99%;上述一致行动人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合计0.98%。
3、若以上表格中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交易双方暨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一基本情况
■
2、转让方二基本情况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受让方一基本情况
■
2、受让方二基本情况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席超先生与恒德智信 2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一”)
甲方(转让方):席超
乙方(受让方):恒德智信 2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代理人: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德资本”)
目标公司: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纽威股份”)
2、陆斌先生与恒德远征金锐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
甲方(转让方):陆斌
乙方(受让方):恒德远征金锐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代理人: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德资本”)
目标公司: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纽威股份”)
以下协议条款如无特别注明,则同时适用于股份转让协议一和股份转让协议二。
1.股份转让数量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甲方所持有的股份共 38,019,430 股。
2.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同意,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95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92,351,618.50元(“转让总价款”)。该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确定。
3.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向出让方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转让价款可以分多笔完成支付。履行本协议及办理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由转让方及受让方根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2)恒德资本作为受让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受让方的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由受让方的托管账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1)提交申请。本协议生效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受让方予以配合。
(2)过户登记。在取得上交所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受让方予以协助。
(3)股东权利义务转移。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转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5.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自转让甲方签字、乙方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成立后6个月内,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部门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或主管机构不同意、不批准或不推进本次交易,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让方或转让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成立后6个月届满后解除本协议,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受让方在其递交的受让申请和过户申请等资料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或受让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其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协议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发生变更情形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四、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1、席超先生与恒德智信 2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一”)
甲方:席超
乙方:恒德智信 2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陆斌先生与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二”)
甲方:陆斌
乙方: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协议条款如无特别注明,则同时适用于一致行动协议一、一致行动协议二。
1、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若乙方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投票权等,均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并放弃作出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权利。
2、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同意就行使股东权利时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全权委托甲方行使,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
3、乙方所持公司股份的任何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股份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须事先获得甲方同意方能进行。甲乙双方持股合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修订或新颁布的,以届时生效的规定为准。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计划涉及的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内部转让股份,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本计划涉及的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经营战略、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
三、席超先生、陆斌先生将根据各自家庭资产规划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计划,本计划存在转让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 本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后,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该股份协议转让事项能否实施完成及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七、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2 月 01 日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纽威股份
股票代码:603699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姓名:席超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玉兰新村29幢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玉兰新村29幢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下降(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1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一致行动人一:自然人王保庆,陆斌,程章文,三人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确认书》,四人互为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二:纽威集团有限公司,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共同持有的持股平台。
一致行动人三: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新进一致行动人,系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
一致行动人四:陆斌先生于2024年1月31日与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建立一致行动关系,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新进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席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保庆先生、陆斌先生、程章文先生均分别持有纽威数控(688697)15.18%的股份,四人为纽威数控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家庭资产规划原因向一致行动人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公司股份,导致持股比例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4年1月31日,席超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38,019,430股,占公司总股本5.00%。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权益变动的情况如下:
■
注:1、席超先生、陆斌先生、王保庆先生、程章文先生,四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确认书》,四人互为一致行动人;纽威集团有限公司,系四人共同持有的持股平台;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新进一致行动人。
2、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1,132.6587 万股限制性股票,使公司总股本由749,062,000股增加至760,388,587股;导致公司4名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均由16.23%被动稀释至15.99%,纽威集团有限公司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由1%被动稀释至0.99%;上述一致行动人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合计0.98%。
3、若以上表格中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其他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具体查询地址如下: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666号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凌蕾菁
电话:86-512-66626468
传真:86-512-6662647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签署日期:2024年1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签署时间:2024年1月31日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纽威股份
股票代码:603699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姓名:陆斌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月廊街8号1-1601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月廊街8号1-1601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下降(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1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一致行动人一:自然人王保庆,席超,程章文,三人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确认书》,四人互为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二:纽威集团有限公司,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保庆、席超、程章文共同持有的持股平台。
一致行动人三: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新进一致行动人,系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
一致行动人四:席超先生于2024年1月31日与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建立一致行动关系,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新进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陆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保庆先生、席超先生、程章文先生均分别持有纽威数控(688697)15.18%的股份,四人为纽威数控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家庭资产规划原因向一致行动人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公司股份,导致持股比例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4年1月31日,陆斌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一致行动人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38,019,430股,占公司总股本5.00%。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权益变动的情况如下:
■
注:1、陆斌先生、席超先生、王保庆先生、程章文先生,四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确认书》,四人互为一致行动人;纽威集团有限公司,系四人共同持有的持股平台;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新进一致行动人。
2、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1,132.6587 万股限制性股票,使公司总股本由749,062,000股增加至760,388,587股;导致公司4名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均由16.23%被动稀释至15.99%,纽威集团有限公司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由1%被动稀释至0.99%;上述一致行动人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合计0.98%。
3、若以上表格中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其他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具体查询地址如下: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666号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凌蕾菁
电话:86-512-66626468
传真:86-512-6662647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签署日期:2024年1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签署时间:2024年1月31日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纽威股份
股票代码:603699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名称: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备案编号:SVM100
管理人名称: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1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一致行动人陆斌先生因家庭资产规划原因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公司股份,导致持股比例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6个月后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用减持额度。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4年1月31日,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一致行动人陆斌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38,019,430股,占公司总股本5.00%。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权益变动的情况如下:
■
注:1、陆斌先生、席超先生、王保庆先生、程章文先生,四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确认书》,四人互为一致行动人;纽威集团有限公司,系四人共同持有的持股平台;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新进一致行动人。
2、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1,132.6587 万股限制性股票,使公司总股本由749,062,000股增加至760,388,587股;导致公司4名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均由16.23%被动稀释至15.99%,纽威集团有限公司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由1%被动稀释至0.99%;上述一致行动人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合计0.98%。
3、若以上表格中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具体查询地址如下: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666号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凌蕾菁
电话:86-512-66626468
传真:86-512-6662647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名称: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4年1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签署时间:2024年1月31日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纽威股份
股票代码:603699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名称: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备案编号:SQM521
管理人名称: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1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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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一致行动人席超先生因家庭资产规划原因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公司股份,导致持股比例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6个月后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用减持额度。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4年1月31日,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一致行动人席超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38,019,430股,占公司总股本5.00%。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权益变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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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席超先生、陆斌先生、王保庆先生、程章文先生,四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确认书》,四人互为一致行动人;纽威集团有限公司,系四人共同持有的持股平台;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恒德远征金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新进一致行动人。
2、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1,132.6587 万股限制性股票,使公司总股本由749,062,000股增加至760,388,587股;导致公司4名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均由16.23%被动稀释至15.99%,纽威集团有限公司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由1%被动稀释至0.99%;上述一致行动人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合计0.98%。
3、若以上表格中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具体查询地址如下: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666号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凌蕾菁
电话:86-512-66626468
传真:86-512-6662647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德智信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名称: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4年1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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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签署时间: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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