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公告
2024年01月30日 02:19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3.01元/股

调整前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回购价格:6.37元/股

●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2.91元/股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回购价格:6.27元/股

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6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1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7月8日在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2)。

3、2021年7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5)。

4、2021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2021年8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吴庆、钟士伟、陈建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的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3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1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7、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2年7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8、2022年7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3.18元/股调整至3.01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9、2022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议案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3.01元/股调整至2.91元/股,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6.37元/股调整至6.27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说明

(一)调整原因

经公司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30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3年7月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二)调整依据和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发生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3.01元/股调整至2.91元/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6.37元/股调整至6.27元/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公司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3.01元/股调整至2.91元/股,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6.37元/股调整至6.27元/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取得并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程序;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4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月20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施清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8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企业名称:

控股孙公司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江苏)”)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本次为

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嘉华尼龙(江苏)的担保余额为14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547,142.55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3.99%,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0,000万元,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嘉华尼龙(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公司上述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沈卫锋

3、注册资本:62,631.58万元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面料纺织加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股权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持有其95.80%股权,嘉兴蒲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蒲如”)持有其2.52%股权,嘉兴布纶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布纶特”)持有其1.68%股权,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均为员工持股平台。

6、主要财务数据:

嘉华尼龙(江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务人: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发生期间:2023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

8、保证期间:①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③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④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⑤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嘉华尼龙(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嘉华尼龙(江苏)偿还债务的能力良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47,142.55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3.99%,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对上市主体外未发生担保,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5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1月20日发出,会议于2024年1月29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公司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3.01元/股调整至2.91元/股,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6.37元/股调整至6.27元/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6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一、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公司“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的房屋及建筑物主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并采用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公司主要机器设备以国际或国内一流厂家为主,并严格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预计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为了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资产折旧年限与资产实际使用寿命更加接近,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固定资产管理的需要,公司拟对“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部分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重新核定。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内容

本次变更前后各类别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情况

(三)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日期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不会对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经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预计公司2023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减少542.63万元,利润总额将增加408.46万元、存货将减少134.1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最终影响数据以2023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规定,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台华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2023年11月修订)》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允反映了台华新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审计委员会认为:针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规定,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提供更加可靠、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和数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该会计估计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也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此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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