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1月30日 02:2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9

债券代码:111016 债券简称:神通转债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78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方立锋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现场出席3人,通讯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吴超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朱春亚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李泽宇、倪妍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0

债券代码:111016 债券简称:神通转债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

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5.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1,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2,150,281.51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ZF1001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于2021年1月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东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和“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神通”)为其实施主体,对应增加的实施地点为沈阳市大东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故公司、沈阳神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及东方投行已于2021年8月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2022年10月,公司与东方投行签订了《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之终止协议》,同时,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订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协议》。东方投行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浙商证券承继。

2023年1月6日,公司、沈阳神通与浙商证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和沈阳神通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鸣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鸣羿”)为项目实施主体,对应增加其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海路1118号5幢、6幢”)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公司、上海鸣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及浙商证券已于2023年5月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注销情况如下:

三、本次募集资金账户注销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汽车智能产品生产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同时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4,442.16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全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上述决议将节余募集资金全部转至公司普通账户。为方便管理账户,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完成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上述专户注销后,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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