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2024年01月17日 01:4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08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不断提高治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07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公告及文件已于2024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相关披露文件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06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1月16日(星期二)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月11日以书面及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英洁女士主持,董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 为年利息额;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Q 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部分票面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 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2)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公司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的方式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⑦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⑥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⑧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⑩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⑾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8、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建立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若在前述有效期内,本次发行方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注册,则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效期自动延续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09)。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11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2月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2月1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2月1日

至2024年2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各项议案已于2024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2、3、4、5、6、7、8、9、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会议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和电子邮件以2024年1月30日17:00以前收到为准),参会人员需现场出示上述证件原件。

(二)现场登记时间

2024年1月30日09:30-11:30、13:30-15:30。

(三)登记地点

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于佳女士

电话:0512-89592521

邮箱:investor@cnlbt.com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

(二)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2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10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中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并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假设前提

1、假设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发行合计不超过75,000.00万元(含本数)可转换公司债券,假设按照上限发行75,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

假设公司于2024年6月末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及时间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3、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则分别假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部转股或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709.27万元和13,243.73万元。假设公司2023年、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较上期持平、增长10%、增长20%分别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假设不考虑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影响,仅为模拟测算需要,不构成对实际票面利率的数值预测。

6、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10.73元/股(该价格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实际初始转股价格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为基础确定)。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7、假设不考虑未来分红因素的影响。

8、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

9、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分红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盈利情况的观点,亦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且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分析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覆盖领域和竞争力,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扩大公司产能,将有效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公司具有充足的人员储备

公司通过定期的专业性培训以及与国际知名客户合作积累项目实战经验,培养出一大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岗位人员;通过高素质的人才、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对项目实行全方位的量化和动态管理,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及服务。公司已具备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人员配置体系且拥有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较强的高素质员工团队,能够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公司具有充足的技术储备

公司是国内少数具备大型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能力的企业,专注于工业模块的设计和制造,业务涉及结构、材料、电气、暖通、消防、控制等多个工程学科,并需要具备对大型装置工艺流程的深刻理解,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公司拥有由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等组成的技术工艺体系,该体系能够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公司具有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行业知名的跨国企业,多年来具有持续合作关系的有巴斯夫、林德气体、霍尼韦尔、科思创、优美科、陶氏化学、液化空气、英威达等数十家企业,并获得了客户颁发的优秀服务商、卓越贡献等奖项。公司依托工业模块的设计和制造能力不断提升、全面的业务资质以及持续的项目业绩所形成的良好市场品牌及知名度,不断新增知名客户。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展开,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全面带动业务发展。

六、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一)积极稳妥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南通利柏特重工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扩大市场份额,巩固市场地位。同时募投项目结合了市场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契合行业未来发展方向,有助于公司充分发挥规模优势,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保持和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领先地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

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二)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三)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制定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沈斌强先生、沈翾先生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承诺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上述承诺,如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09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6号)核准,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2,268,882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84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338.14万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3,531.98万元(不含税)后,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账号为:518376406289)人民币43,519.40万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账号为:633181917)人民币7,286.76万元。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286.76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519.4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7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6225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账户(账号:633181917)已于2023年9月14日注销。

[注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庄工业区支行账户(账号:03004623184)于初始存放资金到账后开户,公司曾使用该账户存放募集资金,该账户已于2023年9月13日注销。

[注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新城支行账户(账号:36950180800197986)于初始存放资金到账后开户,公司曾使用该账户存放募集资金,该账户已于2023年9月15日注销。

[注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账户(账号:518376406289)已于2022年1月20日注销。

[注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账户(账号:121944924510656)于初始存放资金到账后开户,公司曾使用该账户存放募集资金,该账户已于2023年9月14日注销。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519.40万元。按照募集资金用途,计划用于“模块制造及管道预制件项目”、“专用模块生产线技改项目”、“佘山基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模块制造及管道预制件二期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48,519.40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实际已投入资金48,833.32万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附表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注] 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专用模块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变更,将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资金投向“模块制造及管道预制件二期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二)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说明: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四、前次募集资金先期投入项目转让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38,218,954.14元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6424号);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的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附表2。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的情况,情况说明详见附表2。

六、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七、闲置募集资金情况

(一)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1年8月26日,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9,682,371.87元,9月18日,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492,807.60元,均系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2021年12月3日,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将上述共计10,175,179.47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理财产品已全部到期归还。

八、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338.58元,已全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九、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对照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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