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1月17日 01:47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2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下午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东68号公司办公楼702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10日以微信和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陈竞宏先生主持,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方式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陈家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家卓先生与公司董事陈竞宏、葛江宏、陈琴、陈先宏构成关联关系);吴卫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提名,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不会导致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相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董事会成员人数将由9人增加为11人,其中,非独立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此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参与投资设立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此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新增1名非独立董事及1名独立董事,需对公司章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

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进一步提升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达科技”)综合竞争实力和整体盈利能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与上海火眼贝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眼投资”)、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股份”)、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科技”)、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股份”)、张殚等投资主体共同签署《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合伙企业,对汽车产业链相关标的公司进行投资。

●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名称: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下简称“标的基金”或“瑞祥一号”)。

●标的基金设立总规模为人民币136,344万元(其中含各投资主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一次性计提支付的管理费5,244万元)。签约各方按认缴出资额出资。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40,000万元参与投资并支付1,600万元基金管理费,合计出资占标的基金总规模的30.51%。

●标的基金为专项投资基金,资金投向青岛鑫诚海顺新能源汽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

●标的基金成立后,在后续投资过程中将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监管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投资风险的可能。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受国家政策、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价格波动、行业竞争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标的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标的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方能运作。公司将根据标的基金登记备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标的基金的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火眼投资担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整体盈利能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优秀的投后管理能力,投资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公司与火眼投资等7家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瑞祥一号基金,瑞祥一号基金规模为人民币136,344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人民币40,000万元并支付1,600万元基金管理费,占标的基金总规模的30.51%。

(二)审议程序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GP)、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情况:

注:火眼投资于2017年12月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登记编号为P1066202。

火眼投资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专业的行业分析能力,丰富的产业资源以及广阔的投资视野,团队成员具有在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研究院从事产业研究、管理经营和经济管理的经历。基于对产业链的深入理解,联合10余家上市公司LP资源以及产业联盟资源,帮助企业对接行业资源,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合作,深度为企业赋能。

火眼投资管理团队目前投资了多个产业领域的头部拟上市企业,这些企业涉及硅基micro-OLED、空气悬架、显示光刻胶、高端润滑材料、电弧增材3D打印、线控制动、滑板底盘、发动机控制系统、AI视觉芯片等产业。投资的沃格光电(603773)、致尚科技(301486)已成功上市。

(二)有限合伙人(LP)基本情况:

1.华达科技

2.兆丰股份

3.中鼎股份

4.隆盛科技

5.圣龙股份

6.张殚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各合作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火眼投资与其他参与认购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亦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参与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也未在合伙企业中担任职务。

四、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1.名称: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北京东路118号17层333号

3.执行事务合伙人:火眼投资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5.基金规模:人民币136,344万元。

6.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7年。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可延长合伙期限3年。

7.登记备案程序:合伙企业募集完毕后,将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8.投资计划:瑞祥一号拟收购芜湖金斯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青岛鑫诚海顺新能源汽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鑫诚海顺”)的部分财产份额。青岛鑫诚海顺的主营业务为整车及汽车产业链项目投资,青岛鑫诚海顺深挖整车及汽车产业链上下游投资的关键领域,重点投资项目为奇瑞汽车。

(二)标的公司管理人情况

1.名称:上海火眼贝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7年2月15日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1,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王爱龙

6.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登记编码:P1066202

(三)标的基金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认缴金额含各投资主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一次性计提支付的基金管理费5,244万元,其中,华达科技支付基金管理费1,600万元。

管理费由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备案且全部有限合伙人已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完成首次实缴出资后一次性提取。

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已包括合伙企业在投资期(四年)拟支付的管理费(退出期和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每年的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实缴出资金额÷104%)*1%

五、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投资行业前景好、且受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的行业或企业,以期通过所投资项目为合伙人谋取投资回报。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7年。其中,4年为项目投资期,3年为项目退出期,若合伙企业退出期届满,仍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本合伙企业可再延长12个月,即为延长期,最多延长三次。但是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情况而提前终止本协议和清算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除外。

上述延长期届满后,经营期限再延长的,需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若后续因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变更导致项目锁定期及/或退出期延长或缩短的,全体合伙人同意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当时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相应修改本合伙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及/或退出期。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金投向为青岛鑫诚海顺新能源汽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资金闲置期间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银行存款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投资品种,以追求基金财产的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如下业务或投资:

1.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2.不得为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担保、抵质押;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从事任何利益输送或任何不廉洁行为;

5.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业务。

(五)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

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2.审议并批准普通合伙人退伙或普通合伙人份额转让事宜;

3.审议并批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事宜;

4.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5.评估管理人管理业绩并提出建议;

6.决定聘任、解聘和变更管理人;

7.批准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批准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9.审议并批准普通合伙人关于本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状况、费用支出;

10.审议通过关联交易事项;

11.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经营期限;

12.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所议事项应经代表全部出资三分之二(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生效。合伙人会议审议上述第10项事项时,作为关联人的合伙人不参与表决,为避免歧义,对该事项进行决议时,应经其他合伙人中代表全部出资三分之二(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生效。

下列事项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讨论并批准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出资转让或处置事宜;

2.讨论并批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事宜。

(六)投资决策程序

普通合伙人应组建由投资专业人士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决会”),对投资机会进行专业的决策,并向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

投决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2.对投资方案、投资策略进行审议;

3.对以上1和2所涉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4.对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及退出事项做出最终决策;

5.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投决会的组成:

1.投决会由五(5)名委员组成,其委员人选由普通合伙人确定;

2.投决会设主任一(1)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负责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议;

3.投决会委员的任期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一致;

4.投决会委员的调整须经合伙人大会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同意方可通过;

5.普通合伙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同时担任投委会的委员;

6.投决会委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投决会的议事规则:

1.投决会会议表决均采用书面形式, 投决会五名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只能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表决意见不得附生效条件;

2.投决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投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

3.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必须经投决会全体委员一致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4.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制定详尽的投委会议事规则,该规则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七)管理方式

全体合伙人同意上海火眼贝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归属于基金管理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管理人与合伙企业是相互独立的企业,管理人的资产、费用等与合伙企业也是相互独立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合伙企业的约束力: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的权限是:

1.负责合伙企业的资金管理;

2.负责为合伙企业寻找投资目标;

3.负责对投资目标进行尽职调查、研究分析并提出投资或不投资的建议;

4.执行合伙人会议做出的决议;

5.聘任为合伙企业自身提供服务的会计、法律、审计等人员或服务机构。

(八)管理费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管理费系指合伙企业在其投资期(不包括退出期和延长期)内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的管理报酬。

管理费由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备案且全部有限合伙人已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完成首次实缴出资后一次性提取。

管理费的支付标准:

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已包括合伙企业在投资期(四年)拟支付的管理费(退出期和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每年的管理费金额为:

管理费=(实缴出资金额÷104%)*1%

注: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金额指资金划入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金额。

(九)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持有的投资资产应在法律、法规或相关投资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及时收回投资成本、实现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合伙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资退出和实现投资利润:

1.上市后转让;

2.上市公司并购;

3.协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4.被投资企业回购;

5.有利于投资增值的其他退出方式。

(十)有限合伙人退伙及转让

本基金备案完成后,有限合伙人不得赎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1.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2.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合伙权益转让;3.合伙人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4.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合伙人除名、替换或者退出;5.退出投资项目减资;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任一有限合伙人基于前述合理原因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退伙或缩减认缴或实缴出资额的书面申请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根据基金整体利益综合判断,在对本有限合伙企业正常投资运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退伙或缩减出资。若因有限合伙人退伙或缩减出资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有限合伙人根据损失及不利影响实际情况,对此承担不低于出资本金5%的违约金,已经实缴的,由合伙企业予以扣减,尚未实缴的,则应当在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书面同意后10日支付至合伙企业账户。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资格。

当一项有关有限合伙权益转让的申请成为有效申请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并且应当独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合伙权益,其他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优先受让。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某一项转让合伙权益的有效申请并放弃优先受让权,转让方即可向拟议受让方转让。

(十一)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原则、顺序及方式:

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应按照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股票出售所得等,不包括违约金。

在合伙期限内,合伙企业通过任一投资项目投资所获的现金收入,在扣除项目实际支出费用及合理预计费用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30日内组织分配。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执行先本金后收益、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按实际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配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

若本有限合伙企业退出一项投资时,应按下列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1.归还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按有限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额比例分配各有限合伙人的本金,直至各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其向本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累计出资额;

2.归还普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经过上述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入的,则继续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其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其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累计出资额;

3.分配有限合伙人的门槛收益:如经过上述两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益的,按照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实现每年8%单利的收益(按照从每次缴款到账日期起算到分配时点为止,这里“到账日期”是指缴款划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日期);

4.分配普通合伙人的门槛收益:如经过上述三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益的,则继续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实现每年8%单利的收益(按照从每次缴款到账日期起算到分配时点为止,这里“到账日期”是指缴款划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日期);

5.当合伙企业解散时,在按照上述1-4分配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后,仍有可分配的收益,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20%应分配给普通合伙人,超额收益的80%应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管理人有权选择放弃对有限合伙人管理费或超额收益的收取。

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须进行上述条款的分配:

1.如分配将使合伙企业破产;

2.如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理判断,分配将使合伙企业留存的现金或各合伙人尚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不足以履行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责任或义务;

3.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预期将在该次分配后30日内发出一次缴付出资通知;在此情况下,相应分配款项直接冲抵该缴付出资通知所要求缴付的出资,相应的,于该等缴付出资通知所载出资日,各合伙人的尚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应减去相应的金额。

(十二)亏损及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担:

在遵守本协议以及相关协议内容的基础上,本有限合伙企业在日常投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亏损和债务,首先应以本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然后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按其认缴出资比例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之后由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资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合伙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合伙企业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

全体合伙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对亏损分担问题予以另行约定。

(十三)争议解决

合伙人因履行合伙协议及由此发生的任何争议,合伙人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非人民法院另有裁决,诉讼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本次投资的目是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经验和和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发展能力,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投资标的基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标的基金紧紧围绕新能源、先进制造、高端装备等领域,专注于投资汽车行业有核心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公司通过投资将进一步拓展与该领域优秀企业的合作机会,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行业地位及影响力。

(三)本次对外投资将充分利用专业投资队伍和融资渠道资源,综合其他参与方的优势和资源,积极对接公司核心业务及所属产业领域的优质标的。对于上述领域的产业布局有利于公司寻找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契合的优质标的,帮助公司加速推动战略发展步伐,加快公司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并借助相关产业的投资布局,获取汽车产业科技研发创新信息与资源,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综合效益水平。

综上所述,本次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标的基金,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助于公司加强产业上下游合作,对公司开拓下游客户及增强客户业务协同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七、风险提示

(一) 标的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标的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二)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基于长期发展战略考虑做出的重大决定。基金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标的基金最终投资的项目在未来可能存在受(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变化的影响致使经济效益不达预期,造成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不能及时退出的风险,且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公司将在充分认识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标的基金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同时公司将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监督标的基金投资项目进度情况,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其他说明

(一)公司在本次与火眼投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承诺,除本公告披露认购协议外,公司不存在与火眼投资签订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三)会计处理方式: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确认和计量并进行核算处理。

九、备查文件

(一)《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三)《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协议》;

(四)《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确认书》。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4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月15日,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陈家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家卓先生与公司董事陈竞宏、陈琴、葛江宏、陈先宏构成关联关系);吴卫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提名,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不会导致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相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董事会成员人数将由9人增加为11人,其中非独立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

本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名委员会意见如下:

经审核2名董事候选人的经历及相关背景,我们认为,公司对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名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位的要求。我们同意将陈家卓、吴卫民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家卓先生简历

陈家卓,男,1998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2022年6月至今,历任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主任、董事长助理职务。

陈家卓先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陈家卓先生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惩戒或公开谴责。

陈家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卫民先生简历

吴卫民,男,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1972年12月参军,1989年10月转业至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1989年10月至2013年12月在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内单位工作,历任站长、副所长、所长、党支部书记职务。2013年12月退休。

吴卫民先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惩戒或公开谴责。

吴卫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5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月15日,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董事会董事成员由9人增加至11人,其中,非独立董事由6名增加至7名,独立董事由3名增加至4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6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2月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2月1日 下午3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东68号华达科技大厦办公楼702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2月1日

至2024年2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4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有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道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二)参会登记时间:2024年1月31日上午 9:30-11:30 下午:13:00-16:00

(三)登记地点: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东68号公司办公楼511证券部

(四)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请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提前登记确认。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靖江市江平东68号

联系电话:0523-84593610

联系传真:0523-84593610

电子邮箱:hdzq@hdqckj.com

联系人:证券部工作人员

(二)现场参会注意事项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2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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