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2024年01月15日 02:4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2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35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2023年5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36)。

2023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一步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将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9.3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7.02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除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外,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一步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回购期间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2023年5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6月2日、2023年7月4日、2023年8月2日、2023年9月5日、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1月3日、2023年12月6日、2024年1月4日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9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2、公司的实际回购区间为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1月10日,符合回购方案中关于实施期间的要求。截至2024年1月10日,公司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828,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9%,最高成交价为10.6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9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500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至此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实施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比例、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等相关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股份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的上限,已按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未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公司地位,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自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回购事项之日起至本次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价格、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3,828,600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12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上述回购股份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 借。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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