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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梁银妍
据中国证监会1月12日消息,证监会连发6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3家证券公司和6名保荐代表人,主要原因是保荐的可转债项目“业绩变脸”,包括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等。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证监会一直高度关注发行人证券上市当年“业绩变脸”问题,严格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要求保荐机构加强把关、审慎推荐,充分明确披露潜在的业绩下滑风险,对没有充分履职尽责的保荐机构和人员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严肃问责。
根据决定书,中信证券、中德证券和万和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6名保荐代表人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上述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违规问题为,保荐的恒逸石化、永东股份和永吉股份可转债项目存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等情形,违反了《保荐办法》。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公布的监管措施,是根据修订后的《保荐办法》做出的监管处理,体现了最新的监管导向。
一方面,对机构和人员“双罚”。“过罚相当”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在往年对保荐代表人出具监管措施的基础上,首次对保荐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督促保荐机构切实履行把关责任,传递了从严监管的导向。
一位机构人士提及,注册制下,市场强调“申报即担责”,处罚对象也已转向机构与个人的“双罚”机制。除了项目人员,管理人员、内控人员等也在处罚范围内,这也给券商敲响了警钟。
“对市场参与主体违规行为及时亮剑,坚持监管‘长牙带刺’,强化纪律处分‘惩前毖后’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长此以往,法律法规的威严将进一步得以彰显,市场信心方能不断凝聚。”业内专家表示。
另一方面,综合考虑发行人业绩变动原因、保荐机构履职尽责情况、风险揭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一位券商人士提及,发行人业绩下滑的原因往往比较多样,对于确实因保荐机构内控不完善、履职不审慎、风险揭示不到位的,应当对保荐机构进行严格问责,而对于受到行业周期性变化、难以预见的突发情况等外部因素影响的,应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保荐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免责,体现出宽严相济、精准追责。
责任编辑:杨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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