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9日 02:3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58 证券简称:中国科传 公告编号:2023-066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以非现场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1858 证券简称:中国科传 公告编号:2023-067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推荐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函》(中科出媒集人字〔2023〕11号),监事会同意提名张放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徐雁龙不再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任监事选举产生前,徐雁龙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特此公告。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张放,男,中共党员,1975年4月出生,硕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98年7月至2023年10月,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办公室秘书、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领导干部处业务助理、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业务助理、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副处长、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副处长、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副处长、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处长。2023年10月至今,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2023年10月至今,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证券代码:601858 证券简称:中国科传 公告编号:2023-068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

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委托方: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到期赎回现金管理受托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继续进行现金管理受托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到期赎回现金管理金额:人民币36,500万元

继续进行现金管理金额:人民币36,500万元

● 到期赎回现金管理产品名称及产品期限:招商银行点金系列看跌两层区间120天结构性存款、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243天(挂钩汇率看涨)

继续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名称及产品期限:招商银行点金系列看涨两层区间123天结构性存款、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185天(挂钩汇率看涨)

● 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类约定的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以上资金额度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有效,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以上资金额度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有效,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 风险提示: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因素影响,导致收益波动。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交通银行购买了6,500万元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理财产品已全部到期赎回,收回本金人民币6,500万元,取得理财收益人民币125.49万元,募集资金本金及理财收益均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2023年8月28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招商银行购买了30,000万元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理财产品已全部到期赎回,收回本金人民币30,000万元,取得理财收益人民币251.51万元,募集资金本金及理财收益均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继续进行现金管理。

(二)现金管理金额

人民币36,500万元。

(三)资金来源

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四)投资方式及现金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1. 招商银行点金系列看涨两层区间123天结构性存款

2.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185天(挂钩汇率看涨)

以上投资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类约定的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以上资金额度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有效,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以上资金额度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有效,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风险可控,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宜的有效开展、规范运行以及资金安全。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投资产品,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将实时关注和分析现金管理产品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审计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二)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6,5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59,686.84万元的比例为61.15%,不存在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七、风险提示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因素影响,导致收益波动。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1858 证券简称:中国科传 公告编号:2023-061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8日以非现场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董事会的人数。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中,《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高管人员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各项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63)。

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63)。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64)。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高管人员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7.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65)。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1858 证券简称:中国科传 公告编号:2023-062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1.《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现修改为:“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公司章程》原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

(四)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公司章程》原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章程》原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可实行差额选举,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5.《公司章程》原第一百〇二条:“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经理层对“三重一大”事项做决策之前,须由本级党委会前置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现修改为:“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经理层对“三重一大”事项做决策之前,须由本级党委会前置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公司章程》原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相关部门经审查后认为不适格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现修改为:“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7.《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现修改为:“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8.《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现修改为:“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9.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0.《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现顺延为第一百一十八条并修改为:“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1.《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现顺延为第一百一十九条并修改为:“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和规则;

(四) 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现顺延为第一百二十条并修改为:“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13.新增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14.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关于独立董事因违规等原因被罢免的条款,并结合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关于独立董事辞职事项,形成现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15.新增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16.《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现顺延为第一百二十五条并修改为:“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17.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8.《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表决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现顺延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并修改为:“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9.《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现顺延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并修改为:“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0.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所列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21.新增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22.《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三)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四)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公开的其他利益。”

现顺延为第一百三十四条并修改为:“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23.《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编辑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现顺延为第一百三十七条并修改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编辑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24.《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七十四条:“除法律及本章程规定以外,不得无故解除监事的职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六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现顺延为第一百七十七条并修改为:“除法律及本章程规定以外,不得无故解除监事的职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六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注:1.因本次章程修改增加或删除了部分章节或条款,《公司章程》的章节或条款编号作相应的修改或顺延,且修改后的各条款内容涉及对应的章节或条款编号亦作相应修改或顺延。

2.因《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公司章程》的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引用章程对应条款的序号作相应修改。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现修改为:“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上述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以决议事项。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材料。

需对股东大会会议材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以决议事项。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材料。

需对股东大会会议材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

(四)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5.《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二十四条:“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时,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现修改为:“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时,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6.《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现修改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7.《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五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的得票数应当分别排序、单独计算,以保证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与比例。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的得票数应当分别排序、单独计算,以保证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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