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8日 02:16 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广日股份 股票代码:600894 编号:临2023-029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以邮件形式发出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在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9号岭南V谷工控科创大厦22楼会议室(二)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现场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竞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审核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8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日股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以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日股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广日股份 股票代码:600894 编号:临2023-028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日股份”)于2023年12月20日以邮件形式发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在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9号岭南V谷工控科创大厦22楼会议室(二)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现场出席董事6名,董事汪帆先生、苏祖耀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故现场出席及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共8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朱益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逐项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关联董事朱益霞先生、陆加贵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8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日股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以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日股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朱益霞先生、陆加贵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拟定的《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朱益霞先生、陆加贵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形处理等各项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拟定的《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以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权前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行权/解除限售资格及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注销/回购注销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或激励对象出现终止行使权益的情形时,办理相关终止事宜;

(9)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董事朱益霞先生、陆加贵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制定《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94 证券简称:广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0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计为2,579.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5,994.6895万股的3.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日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1996年3月28日

所属证监会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85,994.6895万元(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数据)

法定代表人:周千定(已离职,暂由公司副董事长朱益霞代为行使法人职责)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电耦合系统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金属制品研发;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特种设备设计。

(二)治理结构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由于董事长辞职,公司现任董事8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4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计为2,579.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5,994.6895万股的3.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1,160.5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5,994.6895万股的1.3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为1,418.4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5,994.6895万股的1.6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347人,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4,180人的8.30%,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广日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40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7.40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7.12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为7.40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44元/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为4.27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60%,为4.44元/股。

七、行权及解除限售安排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4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授予日与首次可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获授权益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方可行权/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该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公司属于“制造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同行业选取该类别下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

2、 以上“扣非后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非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但“扣非后净利润”与“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电梯销量”以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电梯销量数据为准;

3、 上述行权/解除限售考核条件中2020-2022年的业绩数据以当年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

4、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个人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行权/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全部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为80%;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拥有五十年的电梯整机制造历史,业务涵盖了包括电梯整机制造、销售和工程服务,电梯零部件制造和物流配送服务在内的整个电梯产业链,并根据“技术关联、工艺关联、市场关联”原则,拓展包括智能停车设备、智慧照明、生产性服务业等业务。在电梯行业竞争愈发激烈的形势下,公司以“通过创新驱动、资本驱动,拓展智能产品和服务应用场景,实现产业向高端智能装备及服务转型升级”为战略导向,通过智能制造和产业升级,实现从制造型企业向制造服务型企业转变。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电梯销量增长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的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企业的收益质量、盈利能力的成长性,体现股东的回报和公司的价值。此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对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授予日、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和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

1、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进入最后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时,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应将不低于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留至等待期/限售期满后的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行权/解除限售。或在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后,将持有不低于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的公司股票,至等待期/限售期满后的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出售。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广日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作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价格不作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广日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作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6、本激励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上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审核批准,获得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在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8、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9、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0、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1、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权激励授予通知书》。

5、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8、公司将授予情况上报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备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6、公司将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上报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备案。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将各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上报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备案。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称职;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行权/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锁定和买卖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和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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