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12月1日关于对武汉美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一是报价工作管理缺失,存在泄露报价行为。在参与金帝股份等3单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询价过程中,未做好报价相关工作人员管理,个别价格知悉人员在发行价格确定前向其他网下投资者泄露报价信息,导致当事人与其他投资者在上述3单项目中报价高度一致,对询价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2、2023年7月11日关于对深圳前海乾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一是报价工作管理缺失,存在泄露报价行为。在参与中信金属等6单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询价过程中,未做好报价相关工作人员管理,个别价格知悉人员同时通过个人账户参与网下询价,导致当事人与该个人网下投资者在上述6单项目中报价高度一致,对询价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2023年7月11日关于对深圳市平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一是报价工作管理缺失,存在泄露报价行为。在参与中信金属等6单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询价过程中,未做好报价相关工作人员管理,个别价格知悉人员在发行价格确定前向其他网下投资者泄露报价信息,导致当事人与其他投资者在上述6单项目中报价高度一致,对询价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45号
关于对武汉美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美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武汉美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报价工作管理缺失,存在泄露报价行为。在参与金帝股份等3单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询价过程中,未做好报价相关工作人员管理,个别价格知悉人员在发行价格确定前向其他网下投资者泄露报价信息,导致当事人与其他投资者在上述3单项目中报价高度一致,对询价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二是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充分支持报价结果。内部研究报告缺少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和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最终报价未履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
三是未建立完善的通讯工具管控制度。询价当日未对报价相关人员的通讯设备进行严格管控,存在报价等关键信息泄露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武汉美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请你公司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对照注册制首发股票询价相关规则及工作要求,明确具体改进措施和责任人,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做好内部规范整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流程,切实加强报价工作管理,做到报价行为独立、定价依据充分、决策流程完备,真正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定价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月1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31号
关于对深圳前海乾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前海乾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深圳前海乾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报价工作管理缺失,存在泄露报价行为。在参与中信金属等6单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询价过程中,未做好报价相关工作人员管理,个别价格知悉人员同时通过个人账户参与网下询价,导致当事人与该个人网下投资者在上述6单项目中报价高度一致,对询价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二是询价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建设与履行不到位。相关内部制度缺乏对定价决策、报价修改等重要机制流程的规定,资产规模核查、重要操作复核等业务流程存在缺失。
三是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充分支持报价结果。内部研究报告缺少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最终报价未能体现出充分、审慎的研究过程,投资决策过程存在主观随意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深圳前海乾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对照注册制首发股票询价相关规则及工作要求,明确具体改进措施和责任人,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做好内部规范整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流程,切实加强报价工作管理,做到报价行为独立、定价依据充分、决策流程完备,真正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定价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11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32号
关于对深圳市平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平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深圳市平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报价工作管理缺失,存在泄露报价行为。在参与中信金属等6单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询价过程中,未做好报价相关工作人员管理,个别价格知悉人员在发行价格确定前向其他网下投资者泄露报价信息,导致当事人与其他投资者在上述6单项目中报价高度一致,对询价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二是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充分支持报价结果。内部研究报告缺少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和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报告建议价格区间缺少充分客观研究支持,支持最终报价的决策依据未存档留痕。
三是未建立完善的通讯工具管控制度。询价当日未对报价相关人员的通讯设备进行严格管控,存在报价等关键信息泄露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深圳市平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对照注册制首发股票询价相关规则及工作要求,明确具体改进措施和责任人,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做好内部规范整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流程,切实加强报价工作管理,做到报价行为独立、定价依据充分、决策流程完备,真正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定价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11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据本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条 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投资决策机制,完善相应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加强报价工作管理。
第七条 参与询价的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研读招股资料并严格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理性报价,定价依据应当充分支持最终报价结果。
参与询价的投资者不得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报价信息或者获取其他投资者报价信息,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不得扰乱正常询价秩序。
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证券公司承销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
(二)在询价、配售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三)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未按照定价决策程序确定报价、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支持报价结果,或者存在改价理由不充分、与其他投资者报价高度一致等异常情形干扰正常询价秩序;
(四)向不符合要求的主体进行询价、配售;
(五)未按规定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违反其作出的限售期、股份减持以及其他相关承诺;
(七)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未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或者本所提出异议后仍然按原方案启动发行工作;
(九)根据《承销办法》和本细则等规定,应当中止发行而不中止发行;
(十)违反本细则关于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定,影响证券上市交易正常秩序;
(十一)未按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三)保荐人和主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发行人、投资者不当收取费用;
(十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致歉;
(六)要求证券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要求限期参加培训;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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