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11月29日,青岛证监局向软控股份出具警示函,直指其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合计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此前,软控股份经2022年5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前述授权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和8月3日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分别为1亿元和0.5亿元。
然而,软控股份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23年8月28日,公司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前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并披露。
青岛证监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在前述事项中,软控股份财务总监张垚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违反了相关规定。
青岛证监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软控股份和张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柴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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