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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浙江证监局公告,蒋仕波、叶茂杨控制17个证券账户组,违规交易科力远、美利云、浙海德曼三只股票,最终合计被罚没104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两人违规交易的过程中,仅有浙海德曼获利475.19万元,另外2只股票未产生违法所得。
经查明,账户组于2013年12月18日合计持有科力远股票1634.6万股,持股比例达到5.19%,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并继续交易该股,2014年9月22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10.09%,2018年11月12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15.04%。
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期内继续买卖科力远股票,2013年12月19日(超比例后次日)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买入科力远股票1.29亿股,合计卖出3171.21万股。对外转让最后一笔交易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经计算,没有违法所得。
关于违规交易美利云。账户组于2017年4月25日合计持有美利云股票3480.82万股,持股比例达到5.01%,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并继续交易该股;2018年9月27日持股比例为5.87%,达到峰值。
截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持有美利云39,017,705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61%。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期内继续买卖美利云股票,2017年4月26日(超比例后次日)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买入美利云666.66万股,合计卖出美利云245.71万股。经计算,没有违法所得。
关于违规交易浙海德曼。账户组于2020年11月5日合计持有浙海德曼股票273.85万股,持股比例达到5.07%,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并继续交易该股,2020年12月9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10.03%。截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持有浙海德曼股票占总股本13.24%,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期内继续买卖浙海德曼股票。
2020年11月6日(超比例后次日)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买入浙海德曼股票462.91万股,合计卖出22万股。经计算,违法所得475.1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资金流水、相关人员笔录和情况说明、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浙江证监局认为,蒋仕波、叶茂杨控制账户组,超比例持股、在限制期内转让科力远等三只股票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相关规定。
蒋仕波、叶茂杨申辩提出,相关交易有合理理由,是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看好而进行的财务投资,未操纵股价。
浙江证监局表示,《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五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后续交易行为作出规制,立法目的系便于全体投资者了解市场情况,确保资本市场的信息公开,防范市场操纵。当事人蒋仕波、叶茂杨长期从事资本市场交易,理应熟悉并遵守我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两名当事人交易相关证券标的的理由,均不影响本案违法行为的认定。综上,对两名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决定:计对蒋仕波没收违法所得316.79万元,并处以377万元罚款;对叶茂杨没收违法所得158.4万元元,并处以18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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