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6 证券简称:恒银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6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八道30号 恒银金融科技园A座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伟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董事长兼总裁江浩然先生,独立董事孙卫军先生、赵息女士、高立里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会主席曹永国先生于2023年9月申请辞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曹永国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选举出新任监事前,曹永国先生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3、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伟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洁、钟茹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经现场见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106 证券简称:恒银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7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3日在恒银金融科技园A座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会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期限要求。本次会议由梁晓刚先生通过通讯方式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梁晓刚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自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监事所持的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梁晓刚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特此公告。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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