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98
转债代码:110089 转债简称:兴发转债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前期已回购的库存股份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了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前期已回购的库存股份的议案》,决定对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8,382,400股库存股份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前期已回购的库存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90)。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2023年11月14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8-9号兴发大厦33层
2.申报时间: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2月29日8:30-11:30;14:3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
4.联系人:朱猛
5.电话:0717-6760939
6.传真:0717-6760850
7.邮编:443000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3-099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8-9号兴发大厦3307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国璋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胡坤裔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1人,董事长李国璋,董事舒龙、袁兵、王杰、程亚利因公未能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张小燕、崔大桥、曹先军、李钟华、蒋春黔、胡国荣、薛冬峰因事请假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王相森,监事龚军、周相琼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鲍伯颖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注销前期已回购的库存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褚思宇、浮文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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